如今,這種新干涉主義對國際秩序的沖擊是十分嚴重的。首先,它顛覆了外來勢力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的原則而建立起來的國際秩序。從現代意義上說,它直接破壞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不得干涉“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和“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等原則。其造成的后果是破壞被干涉國家的穩定,制造新的更大的人道主義災害,危害地區和世界和平。
眾所周知,人道主義干預是早先西方殖民主義者對外侵略擴張時打出的旗號。1999年3月美國為首的北約在科索沃戰爭中又拿出了這面旗子,因此飽受殖民主義之害的廣大發展中國家表示極大擔憂和不滿。第二年10月,由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組建的“干預和國家主權國際委員會”在自己的報告中提出了“保護的責任”的基本概念,2005年紀念聯合國成立60周年首腦會議時,“保護的責任”進入了會議《成果文件》草案中。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十分擔心這一概念被西方一些霸權國家濫用,經強烈要求,最后把“保護的責任”限制在“保護人民免遭種族滅絕、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的責任”的范圍之內,并規定只有安理會有權決定是否需要就此類罪行采取措施。然而,所謂“保護的責任”實質上正如潘基文聘請的特別顧問愛德華·勒克所說,“只是遭到貶斥的‘人道主義干預’的替代品”。美國《國家利益》刊登的一篇文章更直截了當,將其稱之為“殖民主義的最新版本”。
由于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深感擔憂,“保護的責任”有可能被西方大國干涉他國內政和侵犯他國主權而濫用,因此在2012年2月聯合國第66屆大會期間提出:第一、鑒于西方國家動輒把一國的內部動亂說成“威脅和破壞和平”,聯合國大會應對《聯合國憲章》中關于“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作出明確定義。第二、同樣鑒于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一國合法政府為平息動亂,保護平民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任意戴上種族滅絕、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等罪名,聯合國大會也應對聯合國文件中所說的“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作出明確界定。第三、聯合國還必須就如何實施以及由誰去實施“保護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并應明確“保護的責任”的核心是預防與和平解決,而不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只能是最后的選擇。第四、“保護的責任”不應有選擇性,不應僅限于針對部分國家,也不應僅限于針對一國內部的動亂,也應適用于任何一個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他國發動戰爭和借“保護的責任”之名濫殺無辜平民。如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北約對利比亞進行狂轟濫炸的行為,均應列入犯有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范圍之內。同時,各國還要求應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獨立監督機制,審議和監督安理會決議執行情況。
(錢文榮 作者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美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