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買不斷孝親敬老的親情
兒女借由父母來到這個世界上,因父母的養育而成長,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是人倫親情中最基礎、最重要、也最復雜的親情。親情,是用金錢買不來的。作家畢淑敏說:不要忘了時間的殘酷,忘了人生的短暫,忘了生命本身不堪一擊的脆弱。當我們年輕時候無法懂得,當我們懂得的時候,已經不再年輕。孝是稍縱即逝的眷念,孝是無法重現的幸福,孝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往事,孝是生命與生命鏈接的鏈條,一旦斷裂,永無鏈接。
店家推出了“代看望老人”系列服務。這是“有錢能使鬼推磨”的有償服務的生意經,也是在鉆了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空子。投其所好的特殊服務。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這也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寫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有需求就有市場,商家看準了市場需求,推出“代看望老人”系列收費服務。目的是賺錢而不是盡孝。然而,“代看望老人”服務不能替代親情,這就像一直以來兒女多給父母錢就等于盡孝一樣的荒唐。世界上有許多美麗的東西,但許多美麗都是短暫的停駐。唯有親情與孝道是永久的美麗。孝心,是基于子女對于父母養育之恩的回報,因為,父母不僅給了我們生命,還給了我們心靈的慰藉和生命的傍依。“人間有大愛而無聲,天下有大美而不言”。今天你不孝敬父母,將是明天子女不孝敬你的翻版。抽點時間常回家看看,是每個做兒女的應盡義務和心意,付費買不到孝親敬老的親情。
(作者:吳玲 來源:北京晨報)
孝心不可用金錢丈量
由于多種原因,有些子女難以按法律規定“常回家看看”,于是,淘寶網店推出“代看望老人”服務。乍一看,這只要是在法定范圍內無可厚非,但看望老人是道德范疇的事,推出這種服務,不管其初衷多么好,也應該考慮到道德倫理的感受。否則,無疑是把親情當作商品出售,“代看望老人”只是為了賺錢,并非為了盡孝,這樣的服務還是越少越好。長期以來,父母省吃儉用為子女買房結婚成家,父母對子女的愛需要通過錢來完成,但并非可以用錢來衡量。“代理媽媽”、“代理爸爸”都代替不了親生的爸爸媽媽,代替不了家庭親情。子女對父母的愛也是如此。感恩、孝敬父母是發自內心的,不是給多少錢能夠代替的。特別是在這個物質資源充足的時代里,老人需要的不是物質上的贈與,而是對感情、親情的滿足。若開展“代看望老人”服務,讓老人看到來人不是自己的子女,而是陌生人,那種久別難逢的感覺蕩然無存,老人對親情的心理需求如何得到滿足?反而可能會讓老人感覺到,自己已經把子女逼成了請人代看的地步。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規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從人的生理需求上講,人越老越感到孤單和寂寞,越需要親人探視和親情關懷。這無論是從父母開出高價“雇”女兒回家過節,還是從父母建立“子女探親賬本”,設立“回家獎”,甚至是父母“導演自殺”中,都可以看得出。因而,面對老人的精神需求,敬孝不能等,“常回家看看”更不能等。
(作者:玫昆侖 來源:山東商報)
代看望老人,法律并不承認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使老年人獲得一項新權利———“被探望權”。而在現實中,雖然法律也同樣規定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在用人單位處于絕對強勢的當下語境下,多數子女還是難以拿出法律文本來抗衡,這也使得“常回家”并不是那么好實現。這就催生了一項新服務“代看望老人”。從表面上看,這是一種代理行為。然而,根據民法原理,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能進行代理,否則無效。這包括結婚、收養子女、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等有嚴格人身性質限制的行為,自然也包括了看望老人。“常回家看看”上升為法律之后,具有了強制性、可訴性。前不久,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需至少每兩個月到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在理論上,如果被告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可能還將面臨拘留措施。然而,強扭的瓜不甜,如果真要拿著法條逼著子女去看望老人,也許將適得其反,甚至將使雙方關系更為緊張。因此,對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我們更應該發揮法律的指引、勸導作用,讓子女自覺地履行相關義務。其實,“常回家看看”并沒有那么難,法律規定的是“看望或者問候”。這也意味著,子女盡孝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不僅可以面對面的“看望”,也可以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問候”,如電話、寫信、視頻等,但前提是必須親自而為。所以如果真的出于客觀原因無法“回家看看”,有上網拍淘寶的時間,倒不如拿起電話,給遠在家鄉的父母打個電話問候,這不僅履行了法律義務,更讓父母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慰藉,節省下來的錢還能給父母買份禮物,何樂而不為呢?
(作者:舒銳 來源: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