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志青
就民生保障的長期性而言,可否在現有階梯式價格機制的基礎上引入諸如“收入水平指數”或者“環境變化指數”等參數來調節不同階段各區間用量的水平,以保證絕大多數居民能否不受第二或第三級價格的影響,如果做到這一點,公眾無疑將更有理由為這樣的政策叫好
近期上海持續遭遇高溫天氣,并預計8月上旬高溫天氣仍將持續,上海市政府決定,將本應于8月1日開始生效執行的居民水價調整,延期到9月1日開始。這是全社會總動員投入“戰高溫”背景下的一次政府應急舉措。對這一想居民之所想的應急措施,我們舉雙手贊成,為之叫好。與此同時,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索的是,如何才能讓這樣一些舉措更加全面地深入到資源環境類并帶有民生保障性特征的產品價格定價機制中,讓我們在推進改革的同時,使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既能發揮促進效率的積極作用,又能盡最大可能地維護社會公平底線。
關鍵之處在于以“量”來定“價”
根據目前公布的信息,在經過聽證等相關程序后,上海本計劃在8月1日開始在全市范圍內實施三級階梯的水價調整方案,針對處于每年0-220立方米、220-300立方米以及300立方米以上等三個區間的用水用戶分別執行3.45元、4.83元和5.83元每立方米的價格標準,也就是說,用水的規模越大,用戶將支付更高的價格。就國內外現有的實踐來看,階梯式的定價機制一般針對帶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資源環境類公用事業產品。
一方面,由于在這些產品的供求過程中,市場具有逆向性的選擇失靈問題,即供給方無法通過產品或售價的差別來甄別出具有不同偏好和支付能力的用戶,從而使得部分高收入并具有較高支付意愿的用戶在市場的統一定價中獲得“低收入用戶”的反向補貼,其結果是浪費社會資源,并造成社會福利實際上的受損。另一方面,與一般商品的市場特性有所不同的是,基于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資源環境類商品并不絕對地鼓勵多消費,而是鼓勵相對有節制的消費,為此,當用戶多消費后,所支付的商品單價不是更低,反而應更高。階梯式的定價方式則無疑可以較好地解決上述兩方面的問題,通過差別定價來令需求方在消費的過程中以其規模來自動地披露其支付能力及意愿,其關鍵之處在于以“量”來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