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璐
用工單位超范圍使用“臨時工”、“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不同酬……今后,這些勞務派遣亂象將逐漸杜絕。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9月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今年7月實施,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昨日公布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待遇上了“雙保險”,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由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問題:勞務派遣工被企業濫用
解決辦法:輔助性崗位勞務派遣工不得超用工總量10%
意見稿明確,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承包單位,但對從事該業務的承包單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直接進行管理的,屬于勞務派遣用工。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輔助性崗位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問題: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不簽合同
解決辦法:雙方訂立二年以上固定合同
意見稿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等情況。雙方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工作。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