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悉數(shù)上交地方財政”,是否合理?從嚴格的法理角度看,其中確實存在某種不太合理之處。因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本“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而依據(jù)《民法通則》,“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盡管如此,仍然應該看到,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交地方財政”,也并非完全沒有現(xiàn)實合理依據(jù)。如上述《條例》明確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這意味著,只要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在“上交”之后,都能被用于上述三項用途,那么就合乎《條例》規(guī)定。
現(xiàn)在的問題是,目前“上交地方財政”的增值收益,是否真正只被用于并且是被合理地用于《條例》所規(guī)定的三項用途?答案難以讓人樂觀。
因此,針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更現(xiàn)實的關鍵問題,或許并不在于是否“上交地方財政”,而在于“上交”之后,政府能否真正合理妥善地使用好這筆增值收益,不僅能嚴格依照《條例》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避免違規(guī)挪用,而且還能嚴格規(guī)范限制“管理費用”,確保增值收益都盡可能地用于“廉租房”這樣的公益“刀刃”上。【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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