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 馬懷德:設立行政法院時應當遵循如下原則:第一,應當以最大限度化解行政爭議,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宗旨;第二,應當有助于樹立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應當克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弊病;第四,應當突出保障司法獨立尤其是法官獨立。
?行政法院的設置首先要打破目前司法轄區附屬于行政區劃的格局,不與行政區劃重疊。其次還要考慮不同地區的人口分布、經濟發展、交通條件、行政案件數量等因素。為方便當事人訴訟,行政法院可以根據地域、人口分布等情況設立若干巡回法庭。
?為確保行政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排除行政機關的干預,行政法院的經費都應由中央財政撥付,不再依賴地方財政,人事、財政、資產等的管理權均由高等行政法院集中掌握。各級行政法院的設置、經費使用、人事編制等方案由高等行政法院匯總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提出,不再受行政機關控制。具體內容如預算的確定、經費的管理與撥付、人事的任免等可先通過行政訴訟法加以規定,并在之后通過專門的行政法院組織法進行詳細落實。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