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規定,從今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那么文化事業建設是否也免征呢?記者3日從財政部獲悉,這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將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對營改增試點擴至全國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問題作出規定。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面向廣告、娛樂行業開征、專用于文化事業建設的一種專項資金。在營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頒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方式為:廣告業、娛樂業營業稅的營業額乘以3%的費率。
營改增試點后,業內人士十分關注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依據將如何變化。去年8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以廣告業、娛樂業增值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取代營業稅營業額成為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基準,同時保持3%的費率不變。但該通知并未對銷售額的計算作出具體規定。
在此基礎上,去年12月,兩部門又發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此次最新發布的通知中,兩部門重申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與去年12月通知規定的一樣。
兩部門新增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此外,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通知,營改增后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兩部門表示,新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去年下發的《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同時廢止。(記者 韓潔 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