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 張 鵬
??? 在較短的時間內,蘇南地區特別是太倉市的農地流轉糾紛集中發生,這與太倉所處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當前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的背景有一定關系。
雖然有其特殊的原因,但太倉農地流轉糾紛增長迅速,反映的是江蘇省乃至全國廣泛開展農地流轉工作后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只不過相關現象在太倉率先顯現。隨著全國城鎮化進程走向深入、現代農業推進力度不斷加強,農地流轉的廣度和深度一定會不斷加深,類似糾紛也會越來越多。
太倉法院應對這類糾紛的基本做法是:在尊重事實和法律的前提下,在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底線下,在優先適用調解原則的背景下,多部門、多舉措、綜合性化解農地流轉糾紛。特別是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和堅持多部門共同解決糾紛的思路,十分切合此類案件特點。
第一、通過調解機制,能夠切實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我國社會自古以來恥于訴訟。一旦開始打官司,即意味著雙方關系的徹底破裂。法院作出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反目成仇,不再往來。如果通過調解機制,雙方以自愿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不僅大家面子上過得去,也便于案件的實際履行。此外,農業生產是一個長期的、集體的過程。此次糾紛后,也許雙方在今后的農業生產中還需要合作。如果法院強行判決,對于雙方當事人今后生產合作也不利。所以,通過調解方式,以自愿協商的途徑解決糾紛是符合農地流轉案件性質的。
第二、多部門、多舉措、綜合性化解農地流轉糾紛是充分利用現有農村社會資源,迅捷、高效解決矛盾的現實途徑。太倉法院充分利用基層黨委、政府、村委會的社會功能,調動他們參與農地流轉糾紛解決的積極性,并及時對其調解結果予以司法確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為國家確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和服務試點縣,太倉在化解農地流轉糾紛中的經驗,無疑具有示范意義。
如何從源頭上防范和化解農地流轉糾紛,太倉的經驗中可以得出諸多啟示。筆者認為,其中有幾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一是完善農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制度。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法律、政策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一直保持“大穩定、小調整”的穩健政策,既要避免農地不斷細分或頻繁變動,不利于農業發展,也要保證農民基本利益,實現社會保障基礎功能,還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所以我們看到,農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存在“打架”現象。如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但第2款又規定,在承包經營期限內,經過相關程序,也可以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
在法律、制度設計層面許多工作亟待加強:要完善法律,明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清晰劃分農地流轉利益主體;要制定規范,統一土地征收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免農地流轉遭遇征地時利益分配糾紛;要積極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確農戶農地權屬范圍等等。
二是堅持農戶自愿,積極穩妥推進農地流轉。地方政府可以扶持和引導農地流轉和適度規模化,但切不可采取行政手段,通過運動式的方式,違反農戶自主意愿強行推進農地流轉。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適應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速度和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程度,不超越階段,不強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