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強對農地流轉的監管。實踐證明這是十分必要的,實質上有助于農地有序流轉,保護農民權益。一方面,農戶在進行農地流轉時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幫助。廣大農戶在進行農地流轉時,對于需求信息了解、身份信息審核、出讓價格擬定、合同條款擬定、糾紛解決機制等等,普遍缺少足夠的知識儲備和駕馭能力,這就需要有關政府的介入和協助。另一方面,我國進行農地流轉的目的除了實現農民權益外,還要符合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現代農業的方向。在此情況下,有關政府必須對于農地流轉的主體、規模、用途等進行審核和引導,促進有限的農地資源向規模化、專業化農業的方向發展。如果完全放任農地自行流轉,流轉后的農地仍可能是低效化、碎片化。
筆者認為,當前,地方政府介入農地流轉,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建立健全農地流轉市場,為流轉雙方建立流轉信息和服務平臺,提供流轉供求信息、價格評估服務等;提供合同簽訂和見證服務,提供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健全流轉合同備案制度;積極培育和壯大價格評估、政策咨詢、委托代理、合同公證等配套農地流轉的社會服務組織;建立健全農地流轉糾紛調解和解決機制,形成調解、仲裁、法院等多途徑、多層次解決農地流轉糾紛的服務體系。
四是打破身份限制,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各類人群的完善的社會保障體制。要改革戶籍制度,實現城市居民、農村居民的同等國民待遇。加快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失地保險、合作醫療、大病救助、子女就業、農民工保護等多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五是提高農民就業能力,構建農民轉移就業長效機制。要使農地流轉進行得平穩,就必須弱化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必須增強農民自身就業能力。各級政府要整合社會資源,加強農村青壯年培訓,提升農民就業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各類勞動力就業服務體系,完善勞務協作機制和信息網絡;還應當加快發展本地經濟,力爭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實現就地工作,離土不離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