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設計更應“科學、公平”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由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稅率分別為3%、10%、20%、25%、30%、35%和45%。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yè)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5%、10%、20%、30%和35%。勞務報酬所得適用3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20%、30%和40%。對個人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后,雖推出了擴大45%最高稅率覆蓋范圍等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jié)力度的舉措,但并非覆蓋全部的高收入者。”高培勇說,按照我國稅法,個人所得稅包括股息、紅利、財產租賃等11個大項,針對單一項目而非對綜合性收入進行的收入調節(jié)都顯失公平。所以,居民收入分配調節(jié)必須要深入到存量。但現實是,我們至今沒有對個人財富征收的稅種,這是目前我國稅制存在的一個問題,應引起重視。
賈康表示,減少稅率級次有利于簡化稅制,提高征管效率。目前多數國家稅率級次為3~5級,因此,建議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級次由現行的7級簡至5級。
“結合目前我國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體人群的情況,可考慮在簡化稅制的基礎上,實行按年納稅,針對不同經濟境遇的人適用不同的扣除規(guī)定與匹配稅率,照顧進城務工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稅收負擔。”賈康建議。
按家庭征稅更應“打破掣肘”
日前,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接受采訪時指出:“下一步,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類稅制轉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稅的同時,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yǎng)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更體現稅收公平。”
我國自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一直以“個人”為征收主體,導致無法對個體的不同負擔狀況加以區(qū)分。對此,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大樹指出,應考慮引入“家庭”征稅單位,并逐漸形成“以家庭申報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征稅方式。
據了解,為保證稅收負擔公平,不少國家個稅申報實行夫妻聯合申報或家庭申報。比如,在美國,常規(guī)個人所得稅共有5種申報狀態(tài),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納稅人根據各自不同的申報狀態(tài)和個人情況,計算出起征點。
“考慮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把贍養(yǎng)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體現了公平理念。”王大樹說,但“以家庭計征個稅”空喊多年,“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個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作為個稅改革的終極目標,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個稅家庭綜合稅制‘難產’,從客觀上講,是因為我們的個稅制度設計相當粗糙和簡單。”王大樹說,比如,個人隱性收入與家庭成員收入,贍養(yǎng)、撫養(yǎng)人口,家庭成員就業(yè)、教育、住房、戶口等具體情況難以掌握,等等,都是難題。
“實行家庭個稅制度確實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囿于體制的掣肘,理順其中關系也需要時間。”王大樹說,譬如,財政、稅務、銀行等能否跳出本部門的利益本位,在既有的網絡上進行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此外,實行家庭綜合稅制,完善信用制度是最為重要的前提條件。但是,目前財產收入普遍不透明,財產申報失信現象尤為嚴重。類似棘手問題,都需要從政策層面認真面對和破解。(記者楊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