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經濟人理論,村民是否投票,也會根據成本收益的比較分析來決定。如果投票成本大于投票收益時,村民就失去了投票動力,從而漠視選舉。筆者發現,有幾個要素使村民的投票具有相對較高的投入成本和較低的收益。
一是鄉村空殼財政降低了村民對公共權力的關注。在集體經濟時代,村官控制著村級一切公共資源,其管理行為直接影響到村民福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一分到底的個體經營體制,使村民對村干部的依附聯系逐漸松弛。尤其是在取消農業費稅之后,村干部的行為幾乎與村民失去了利益關聯,只是執行鄉鎮政府下達的一些行政任務而已。村干部沒有可控的公共資源,又失去了在征稅過程中權力尋租的可能,因此一些村民也不再關心村官的選舉。當然,這只是在廣大遠離城市的偏僻村莊。而在毗連城市的郊區村莊或都市村莊,由于村官掌控著土地出讓權,控制著較多的公共資源,可以影響村民利益,因此這些地方的村民大都重視村官的選舉。如筆者接觸過一個在鄭州工作的郊區農民,在選舉期間請假回村,其動機是:誰當村官和村民未來的利益關系很大,素質高的村官會在任職期間給村民帶來更多的福利。
二是個體經營形式助長了少數村民的極端個人主義。農村集體經營形式廢棄之后,村民們都把家庭富裕作為唯一追求的目標,一些村民對公共事務毫不關心,一門心思只想過好自己的小日子。2013年2月,筆者曾就村民自治問題,以問卷形式在河南省選取樣本、典型調查了3個自然村。問卷中提出:“你是否愿意參與村子里公共事務的管理和監督?”調查結果是:3個自然村分別有23%、37%和30%的農戶,回答“不愿意”。對于公共事務不關心的村民,自然對選舉也不關心,這是一種真正的冷漠。對于這種冷漠,我們應該包容,因為在任何國家都會存在消極公民,政府應做的是提供機會,讓這些人能夠參與到公共事務之中。
總之,村民選舉冷漠既有制度因素,也有非制度因素,立法者應予以重視,進一步保障村民民主選舉權利的充分落實。對于村民出于理性選擇的投票冷漠現象不宜強制,應在健全法制的基礎上理解其選擇自由,以現代政治理念來審視,選擇自由是一種包容和進步。相信隨著新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村民自治選舉制度的完善,村民的選舉參與熱情必然會逐漸提高。(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