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建立制度、暢通渠道,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是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六是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通知》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堅決糾正。(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