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利益格局,需要立法執法。如果我們的城市以自我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忽略農業轉移人口群體的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就不可能最大化。要打破現實利益格局,首先,必須要在法律上理清并確認市民化的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既要看到成本,也要看到收益。第二,以立法形式,使社會和經濟資源的配置分散化、市場化。一線城市和省會城市之所以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多,城市病突出,不堪重負,關鍵在于行政權力的集中導致經濟和社會資源的壟斷。中國最好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社會服務資源,幾乎都集中在一線和省會城市,而眾多三線、四線和中小城市缺乏就業機會,難以安生立業。第三,最重要的,是執法,而且不是選擇性執法。應該說,中國的法律體系已經相當發育,勞動法、義務教育法、社會保障等,均有明文規定。但是,一些城市和決策者選擇性執法或規避一些法律,使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如果壟斷型國有企業的性質是全民所有的話,那么其工資收益不應與國民平均收益差距太大;如果儲備的國有土地是國有的話,其收益用于市民化的保障房建設,可以彌補大量資金缺口。
潘家華表示,改革開放后,城鄉二元結構的制度安排,城市獲取農業轉移人口的各種直接和間接收益,忽略或拒絕認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收益,極大地阻礙和延緩了市民化的進程,不斷積累并放大巨大的社會、經濟和環境代價。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他們需要的,是基本的住房、教育、醫療、政治、勞動權益和均等的機會。于社會,于經濟,農業轉移人口的收益遠大于成本。(方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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