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農民并不會對此種剝奪熟視無睹并長期忍受下去,他們也在采取各種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價外補償就是其中的一種。當農民對土地征用補償感到不滿時,他們通常的做法是通過阻攔施工,來獲得價外補償。例如,1999~2003年瑞安市征地的標準補償為每畝3.7萬元,但安陽街道征地實際補償款到村最少要每畝5.7萬元,其中2萬元為土地填方費用。實際上,被征地農民收到填土方的款項后,并不會去填,最終還是要用地單位去填。但是如果不交這筆錢,用地單位就別想進場施工。
為了協調農民、開發商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補償方面的矛盾,除了需要各方都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來辦事之外,溫州也創造了一些各方面都能夠接受的辦法。其中,用位置較好的城鎮宅基地置換農民的承包地就是其中之一。這是一種存量土地的調整方法,農民把自己的承包地讓出來,以換取在城鎮里面積小的宅基地,多出來的土地就成為了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可使用土地。用這種辦法,農民可以獲得價值很高、面積較小的宅基地,并可以在城市經商、居住,開發商和地方政府得到的則是多出來的承包地。
顯然,在城市化和市場經濟較之內地率先發展的溫州,其在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方面的經驗教訓,對于我國中西部地區是有借鑒意義的。
目前,不少地方在保護農民利益方面,對農民土地征用補償情況,相比上個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前幾年好了許多。失地農民普遍得到了養老保險,征地補償金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盡管還有不少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顯然,有關利益集團都開始學習在法制軌道上,依法來解決彼此的利益分配關系。這顯示出,經過30多年的市場經濟發展,民眾的力量開始慢慢取得了與地方政府談判的地位,力量開始向均勢方向發展,這是值得我們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