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十大弊端
1978年推行家庭聯產責任制以來,農村煥發了巨大的生機與活力,農民獲得了極大的發展動力。但35年后,當初的改革紅利已消失殆盡。現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已經“百病纏身”,從以前的“香餑餑”變成了如今的“燙手山芋”,難以為繼。梳理一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十大弊端。
一是土地產權不明損害了農民最基本的財產權益。農民有了土地承包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但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其來自土地的財產收益很少。比如東部某經濟較發達省份,2012年農民財產性收入比重不到5%,全國平均3%,中西部省區更低。
二是挫傷了農民保護土地的積極性。改革之初農民對土地非常珍惜,但承包有期限,農民不摸底,目前不少地方出現了“棄農”現象,甚至搞掠奪式開發,為了錢拼命使用化肥農藥,造成土壤板結,土地沙化。一些農民對土地“竭澤而漁”,吃祖宗飯,斷子孫路。我國用全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22%的人口,但我們也用掉了世界上35%的化肥和20%的農藥。
三是農村精英人才外流。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當然有很大的合理性,發展農業也應減少農民。但是很多農村青壯年走了,精英人才從農村流失,種田的許多是“386199”部隊人員。村莊空心化、房屋空置化、人口老齡化的現象,在農村越來越嚴重。即使農民流向城市,但由于二元戶籍限制,他們不能真正融入城市,成為“城漂”一族。
四是產權模糊加劇了城鄉失衡。城鄉分割的二元土地市場,相關法律的不公,導致大量農村土地資源低價流向城市,肥了開發商,喜了地方政府,苦了農民群眾,加劇了城鄉失衡。據我們調查不完全統計,農民從被征用土地中獲得的補償普遍僅為政府通過招拍掛賣出土地收入的5%左右。農民說,土地財政使政府得大頭,開發商得中頭,農民得零頭。
五是造成政府職能錯位。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國家有權征用征收農村土地,政府成為城鄉土地市場主導者、建設用地交易權的壟斷者,而不是土地交易市場的裁判者和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者。地方政府熱衷于靠其擁有的行政權力獲得土地增值收益。
六是模糊的土地產權促成了社會動蕩。土地所有權歸屬不清致使一些地方基層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比如村委會或村民小組隨意處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導致農民上訪事件不斷,基層維穩壓力增加。有研究表明,目前全社會維穩費用中,60%以上與土地產權不清、隨意征地造成的社會動蕩有關。
七是土地從財富之母變成腐敗溫床。土地是農民謀生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民進行投資、積累財富的主要途徑。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名義上為農民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經營管理,但由于主體缺位、產權不清,實際上控制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容易產生腐敗。國家某部門曾公布,60%的腐敗案件與土地有關。
八是極大地制約了擴大內需。城市土地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可以自由交易,農村土地不能自由流通,實際上還在搞計劃體制。農村土地財富還在沉睡,無法作價流通變現,導致內需拉而不動。許多農民工外出打工,掙錢回來蓋房子,但沒有土地和房屋的產權,“活資金變成了死資產”,影響農民消費和擴大再生產。
九是小城鎮開發缺乏動力。農村土地產權不能流動,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無法退出,也無法遷徙城鎮定居。這使小城鎮開發少了農民這個需求主體,加上小城鎮缺乏市場化開發手段,基礎設施難搞,公共服務難齊全,更加缺乏對農民的吸引力,形成惡性循環。
十是動搖了黨的執政根本。農村穩則國家安。但由于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村委會乃至鄉鎮隨意處置集體土地資產,一些地方爆發了農民對抗政府強征強拆的群體性事件,使農民與政府之間趨于對立、干群關系趨于緊張,動搖了我黨的執政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