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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明確各級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事權劃分是深化分稅制改革中制度設計和全程優化的始發基礎環節
要完整、準確地理解分稅制應澄清幾個重要認識:(一)分稅制的邏輯起點,是市場經濟目標模式取向下政府的職能定位和從立法機關(我國為最高權力機構——人民代表大會)所獲得的收支權,所以完善立法是我國經濟社會轉軌中必須高度重視、正確把握的動態過程;(二)政府事權范圍事關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讓市場發揮決定性的資源配置作用這一核心問題,對政府收入規模(廣義宏觀稅負)起著大前提的作用。所以,合理明確各級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事權劃分是深化分稅制改革中制度設計和全程優化的始發基礎環節,要使事權的明晰合理落實到各級財政支出責任的明細單即支出規范化制度化的分工合作方案;(三)廣義稅基收入劃分主要取決于稅種的屬性與特點,且要求地區間稅基配置框架大致規范一律,但各地實際稅收豐度必然高低不一,客觀存在我國尤為突出的財政收入的地區間橫向不均衡,所以在穩定現階段宏觀稅負大致水平的同時,要在稅制改革中積極構建和完善我國地方稅體系和復合稅制,形成各級政府組織收入的規范化支撐框架;(四)因收入與支出二者在政府間劃分遵循不同原則,各地稅收豐度和供給品成本又必然不同,中央本級、地方本級必不可能各自收支平衡,客觀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縱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轉移支付制度,調節地區間橫向不均衡;(五)財權與事權相順應和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都十分重要、不可偏廢,但二者屬遞進關系而非平行關系,較適當的中央地方財力占比是在正確處理經濟性分權制度安排各環節后自然生成的。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充分的合理的發揮,需要以理順體制通盤安排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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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進“鄉財縣管”和“省直管縣”兩個層面的扁平化改革,把財政的實體層次減少到三級
需要明確,我國省以下分稅制遲遲不能真正貫徹這一問題的病理分析并不復雜,就是因為我國省以下還有市、縣、鄉鎮,地方的概念在中國至少有省、地級市、縣(含縣級市)、鄉鎮四個層級,加上中央,整個政府財力分配體系中至少共有五個層級,如何依二十個左右的稅種實行五級“分稅”,在技術上是無解的,因而1994年以來實際僅在中央和省為代表的地方之間維系了分稅制框架的基本規范,而省以下遲遲未能進入分稅制狀態。往前看的出路,則在于逐步推進“鄉財縣管”和“省直管縣”兩個層面的扁平化改革,把財政的實體層次減少到三級,使省以下的分稅制由無解變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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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一級政權,有一級合理事權,呼應一級合理財權,配置一級合理稅基”
按照中央、省、市縣三層級框架深化“分稅制”改革、重構和優化中央——地方財稅關系的基本原則與要領,是必須以合理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即“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為始發環節,構建“一級政權,有一級合理事權,呼應一級合理財權,配置一級合理稅基,進而形成一級規范、完整、透明的現代意義的預算,并配之以一級產權和一級舉債權”的三級分稅分級、上下貫通的財政體制,加上中央、省兩級自上而下的以因素法為主的轉移支付和必要的生態補償式的地區間橫向轉移支付。這一體制安排如能建設到位,將使中國所有地區包括欠發達區域,都形成推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所需的財力與其事權相匹配的境況,在“國家長治久安”的全局概念上消除基層困難、隱性負債的隱患和矯正土地財政的偏頗,服務于連通中國夢愿景的五位一體的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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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粗到細設計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明細單,列明各自專享事權以及共擔事權的共擔方案
為向以上體制框架推近,可以做、并應盡快做的事項包括:1. 由粗到細設計中央、省、市縣三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明細單,列明各自專享事權以及共擔事權的共擔方案,并在今后漸進地優化與細致化。2. 盡快推進已建設多年的“金財”、“金稅”、“金關”、“金審”、“金農”、“金盾”等十余個政府信息系統建設工程的聯網和升級,切實形成服務于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各部門協作調控的信息共享平臺和科學決策支撐平臺。3. 積極形成各級政府資產負債表和公共部門財務報表體系,配合今后的公共債務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和公共財政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