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首都醫科大學衛生管理與教育學院 劉蘭秋
不僅專業、公正,更要被信任——這是浙江溫嶺殺醫案給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沉重啟示。當連恩青奔走于多所醫院之間反復求證經治醫生的診療過錯時,就已宣告了這起醫療糾紛院內解決的無效,盡管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責任地采取了院內專家會診、權威專家會診等解決措施。或許這些會診是專業的,結論是公正的,但卻存在一個致命不足:患者并不相信醫院在解決這起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與公正性,相反認為醫院都是“串通好的”,因而糾紛依然存在并最終釀成悲劇。
在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杜絕惡性傷醫事件這個問題上,與“加強安保措施、提升安保級別”等慣用舉措相比,構建具有較強公信力的便捷的醫療糾紛解決系統、及時有效地化解醫患糾紛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當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主要包括和解、行政調解、訴訟和以人民調解為主的第三方調處等。加強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患者信任度建設,應結合各糾紛解決途徑所面臨的信任危機實況予以分別推進。
協商:建立基于“信任預警”的案件轉出機制
醫療糾紛發生后由雙方協商解決,具有程序簡單、形式靈活、成本較低、保密性強等優點,但醫方與患方信息不對稱、力量不均衡將導致雙方在協商中的地位存在實質不平等,這容易引發患者對協商解決機制的信任危機。而且,在醫院二級核算的財政制度下,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認定可能導致科室收入和涉事醫生收入的減少。在這種情況下,患者有合理理由懷疑醫生在協商中掩蓋真相和逃避責任。
基于保護患方利益原則,對協商程序進行制度性規范與約束,如設置醫方對必要且真實的病歷資料的開示與說明義務、協助患方在協商過程中獲得律師或醫療輔助人幫助等就是必要的。同時,應建立基于“信任預警”的“醫療糾紛案件轉出程序”,當院內協商方式因患者不信任而不予選擇或解紛無效時,應及時、主動地將糾紛納入另一種糾紛解決程序,建立醫療糾紛院內解決與院外解決的無縫銜接機制,如將醫療糾紛案件委于各地普遍設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等。
行政調解:醫療糾紛管理與解決的“第一方”
由于行政調解在受案范圍、調處程序、調處效力、調解主體中立性等方面存在諸多局限性,實踐中基本處于棄之不用的尷尬境地。盡管如此,在加強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問題上,政府不應無所作為,而要切實擔當起醫療糾紛管理與解決的“第一方”的職能。
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醫生作為人的局限性以及醫學科學技術發展的有限性等因素都決定了醫療糾紛發生的不可避免性。從一定意義上說,醫療糾紛和醫療傷害是醫療所固有的風險,其作為與醫療衛生事業相伴而生的“副作用”,并不僅僅與醫療機構和患者有關,而是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影響到醫療秩序的順利運行和公民生活的安全穩定。政府應切實發揮主導作用,探索行政力量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可行路徑,在民事責任之外合理界定醫院和醫生的行政責任及其實現方式,建立基于患者投訴與醫療糾紛分析與管理的醫療質量監管系統,真正推進醫療衛生領域的和諧社會建設。
訴訟:以“患者看得見的方式”查明事實真相
司法歷來是解決社會矛盾與沖突的重要力量。但就醫療糾紛案件而言,訴訟往往不是醫患雙方的最佳選擇。這是因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大多比較復雜,專業性較強,而法官又往往不懂醫學,難以駕馭案件審判。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需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但我國目前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存在一些不科學、不健全之處,成為導致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久拖不決和審判不公的瓶頸問題。對于以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提升患者信任度的關鍵就在于這種解紛機制中的“真相查明系統”確以“患者看得見的方式”查明事實真相。
為此,應強化訴訟程序的規范化、科學化設置,進一步改革、完善現行的醫療損害鑒定制度,除了構建鑒定管理主體利益無涉的鑒定管理體制、建立鑒定人個人負責制外,還應將鑒定視為訴訟過程中的證據調查活動,強調鑒定人的證據方法屬性,強化法官對鑒定程序的組織權和對鑒定結論的審查義務,增強法官對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認證能力;從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三方面構建醫療鑒定意見證據能力要件體系;通過建立并完善鑒定結論展示程序、交叉詢問程序、鑒定人出庭制度、專家輔助人參與質證程序來建構科學完備的鑒定結論質證程序,并建立科學的鑒定意見認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