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偉
在多數人的認識中,財政就是關于政府理財、管財的經濟活動。殊不知,理財僅僅是財政最表層的功能。《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這是我國在黨的文件中首次對財政的重要性予以論述,并將其放到了國家治理基礎這樣的高度。如此來看,財政就不僅僅純粹是經濟領域的問題,而是政治領域、社會領域的大問題。《決定》要求加強財政領域的立法,不斷完善財稅體制,順乎當今的時代發展潮流。筆者以為,在當今的中國,加強財政立法,既是建設現代國家,加強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和法治保障,也是我國未來一段時期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
財政法是現代國家的基礎性法律
在現代國家,財政并非僅僅是“財”的問題,而更多的是“政”的問題,正如亞當斯密所言,財政乃庶政之母,故有政必有財,財為政之資。
基于財政的政治性和社會性,法治成為現代公共財政的必然要求。確立財政運行基礎及規則的財政法,其價值并不在于它是理財之法,而更多地體現為它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更是為政之法和為民之法。我們不妨說,財政法是建設現代國家,建立良好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法律。
立法落后有損財政的國家治理功能
我國自改革開放到現在,歷經了35年的歷程,法治建設的進程突飛猛進。2011年官方正式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但是,我國的立法進程在不同的領域仍然存在嚴重不平衡的問題。筆者的觀察是,在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我國財政立法進程比較緩慢,立法較為薄弱,與發達國家的法治差距較大。
我國財政立法最突出的問題是行政主導。從國際經驗來看,由于財政運行涉及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也是國家與人民、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集中體現,對法治的要求比較高,以憲法或者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即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等高層級的法律規定財政運行的基本規則,是財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反觀我國,現行財稅法律體系非常薄弱,大量的財政活動是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甚至效力層次更低的部門規章、政策去規定。目前,我國除了《預算法》《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政府采購法》《會計法》《審計法》等屬于全國人大的立法之外,大量的立法都是以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甚至部委規章的形式存在的。
在政府間財政關系方面,除了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外,缺乏一部專門調整政府間關系的基本法。國家的治理呈現濃厚的行政主導色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的財政關系不合理,任意動用行政權威調整事權財權,地方政府和下級政府對事權、財權的預期不穩定,事權下移、財權上收,事權與財力不匹配的問題非常突出。
在財政收入方面,稅收法定的理念沒有得到貫徹。在稅收領域缺乏一部稅收基本法來規制國家的征稅活動,征稅呈現高度行政化的特點,多數稅收是由國務院通過條例的形式來規定的,由此導致了征稅的任意性,稅收長期超GDP增長,國與民的財產關系難以實現平衡;在非稅領域,法治化水平則更低,由此所導致的土地財政、亂收費、亂罰款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