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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改革視角解讀“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2014-01-13 09:31 來源:文匯報  我有話說

  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 洪民榮 王秀治 鄭琦 薛艷杰

  十八屆三中全會力度最強、意義最重大、影響最深遠的改革之一,即進一步深化以農村土地制度為核心的農村體制變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這是一項惠及我國最廣大的農村家庭、實現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性和劃時代的頂層設計,體現了十八大報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中,專門和突出強調“國家要加大對農村和中西部地區扶持力度,支持這些地區加快改革開放、增強發展能力、改善人民生活”的重大要求。

蘊含農村改革重大突破

  農民財產權利不明晰、財產權利不充分、財產權利缺乏保障、財產價值無法得到公平的體現和實現,以致農戶可支配財產少、農民家庭收入中財產性收入比重極低,是造成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原因。2002年,我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財產性純收入為50.5元,占農村居民人均總純收入的2.0%;2011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財產性純收入雖然增加到228.6元,但比重僅上升為3.3%。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農村家庭通常要比城市家庭擁有更多的家庭財產(特別是生產性財產),財產性收入是構成農村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村家庭退休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增加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具有極大的緊迫性和巨大的現實空間,必須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保障和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釋放可持續增長的農村財產性收入制度紅利,為根本緩解和解決“三農問題”奠定經濟基礎。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蘊含了未來我國農村重大的改革指向、豐富的改革內涵和基本的改革原則。

  一、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有利于明確農村改革的目的和切入點。與2013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的“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有效保障農民財產權利”相比,“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顯示了中央在維護和實現廣大農民利益上更積極、更明確、更主動、更全面的信號。權利是發展的前提和利益的基礎,賦權即是賦利,因此,“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實質是以“產權”這一市場經濟的根本問題為改革的切入點,以實現廣大農民的最大利益為改革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盡最大可能和在最大范圍推進農村經濟體制的變革,盡最大潛能和最大空間釋放農村的制度改革紅利,建立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基本利益、共同利益和長期利益的體制機制,使廣大農民極大迸發改革激情、廣泛參與改革進程、更多分享改革紅利。

  因此,如果說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必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那么可以說,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

  二、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有利于明確農村改革的難點和突破點。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農民的財產權利可以包括或劃分為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合作互助互利權以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權。十八屆三中全會圍繞農民財產權利,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改革內容,直接關乎廣大農民利益,更事關農村發展的根本,其中許多重要闡述是第一次提出,明確回答了長期以來在理論界和實際部門一直廣泛爭議的問題,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政策一次全面的深化變革和調整。

  具體來說,在改革突破上至少集中體現為“十個第一次”。

  第一,保障農民承包經營權方面,在堅持農民對承包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轉權利的基礎上,第一次明確賦予農民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擔保權能,第一次明確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第一次明確鼓勵承包經營權向農業企業流轉,從而賦予了農民土地經營承包權更完整、更充分、更自主的經濟權能,為促進經營承包地流轉、實現農業資源優化配置奠定了政策基礎。

  第二,保障農戶宅基地使用權方面,在堅持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第一次明確提出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特別是第一次提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明確農民對宅基地之上的住房財產依法應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將有利于實現農民住房財產的經濟功能,以及通過可流動性實現農民住房財產的經濟價值,實質性地發揮農民住房財產在促進生產經營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的重大作用。

  第三,保障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方面,在堅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基礎上,第一次明確提出通過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第一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明晰集體經濟產權,賦予農民對其集體經濟產權的處置權,將根本上解決長期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缺乏法人地位、又缺乏成員資格界定,農民主體地位不突出、農民財產權利無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弱化、農民集體經濟利益虛化的狀況。

  第四,保障農民合作互利權方面,在堅持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基礎上,對農村合作社發展進行了全新闡述,第一次明確提出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第一次明確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第一次明確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這將使政府對于農村合作社的支持和扶持轉化為實際的財產權益,擴大合作社的關鍵合作經營領域,引導和促進農村合作社的轉型,實質性地提升合作社發展的能力和實力,引導和賦予農民積極創造和享有更多的財產權利。

[責任編輯:蔣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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