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執行難也是當前行政訴訟制度中的老大難問題吧?
馬懷德:現在原告即老百姓敗訴之后還比較好執行,難就難在被告即行政機關敗訴之后的執行。比如返還財產、金錢給付方面的執行義務,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法院又不敢封門又不敢凍結,根本執行不了。再比如解除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執行義務,法院判決要把人放回來,行政機關就是不放,法院一點辦法也沒有。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依仗著自己掌握的巨大公權力對抗法院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我就知道有一個地方,法院裁定撤銷了某一個行政機關的行為,這個行政機關隨后馬上又做出了一個完全一模一樣的行政行為。來來回回,法院撤消了10次,人家行政機關最后做出了11次相同的行政行為。
執行難的后果就是,老百姓打了半天官司,最后拿到的都是“法律白條”。曾經有當事人跟我說,沒打官司之前還比較相信法律、相信行政訴訟,打了一次官司并且勝訴之后,拿了一張“法律白條”,5年乃至10年都執行不下來,最后對法律一點信心都沒有了。而這些遭遇到執行難問題的老百姓,在現實社會中就是一個個活廣告,他們會影響身邊很多人對法院、對法律的信心,很多人在這一過程中甚至還產生了打官司不如上訪、訴訟不如鬧事的想法。這對法治可以說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
中國青年報:對于執行難的問題,這次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行政機關不執行判決可拘留其負責人。這能不能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
馬懷德:這樣的規定只是“看上去很美”,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明白,它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行。想解決行政訴訟執行難問題,必須有系統性方案。我們曾經在給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專家建議稿中提出,治理行政訴訟執行難,應該有3個層次的手段。第一個層次是罰款。對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既要罰單位的款,更重要的是要罰相關負責人的款;第二個層次是公示。現在民事訴訟執行中可以公開“老賴”的信息,行政訴訟同樣也可以公開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及其主要領導名單。對于愛面子的行政領導,這一措施的效果顯而易見;最后,如果罰款、公示效果都不明顯,就應該與《刑法》實現對接。對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刑法》第313條規定追究行政機關領導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我國設立行政法院的時機已經非常成熟
中國青年報:從您列舉的行政訴訟制度的諸多缺陷中不難發現,當前行政訴訟制度受到的最大“威脅”是法外干預。
馬懷德:的確如此。地方黨政領導和相關部門對行政訴訟的干預,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0多年來比較普遍的問題。尤其是行政機關面臨敗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往往會施加給法院各式各樣的干預。如打電話、發公函、批條子、在媒體材料上作批示,甚至在法院建設、申請辦案經費、干部任用等方面設置各種障礙。這正是造成法院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根本原因,也是法院無法樹立起獨立公正權威形象的原因。
中國青年報:行政訴訟制度應該做出什么樣的改變,才能系統的避免這種干預?
馬懷德: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證明,要改變行政訴訟案件中地方化的司法傾向,最根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行政法院的人、財、物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不與地方發生任何關系。有了這一個完全獨立于地方黨政機關的垂直司法體系,就能從制度上防止地方的干預,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審理行政案件。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里面明確提出,要改革司法體制,探索司法管轄區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據我所知,現在有關部門正在醞釀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少年專門法院。相比于前兩者,設立行政法院也很必要,也很迫切。但在這一次的《行政訴訟法》草案中,還沒有關于設立行政法院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