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實現社會保障集中管理并切實推行問責制。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一體化目標與方向明確之后,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合理與否便成了決定性因素。符合制度規律的管理體制應當是盡可能地將所有社會保障事務集中到一個政府部門統一管理,即使做不到高度統一,也要將同一類別社會保障項目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這樣才能在權責集中的條件下做好統籌規劃與頂層設計,并可以推行問責制。針對我國目前管理體制尚未理順的現狀,在建立大社會保障部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情形下,應當將社會保險事務交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管理,將社會救助事務與社會福利事務由民政部統一管理。為此,需要調整相關部門的職能,同時充實上述兩個主管部門的機構,讓其切實承擔起分工管理全國社會保障事務的職責。一方面,應當將衛生部門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能劃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確保該部門統籌規劃并切實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鄉一體化;將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與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相關救助職能劃歸民政部,讓民政部切實承擔起推進社會救助城鄉一體化的職責;同時,讓工會、婦聯、殘聯等組織回歸人民團體或社會組織,將其分割的有關福利事業管理職能劃歸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同時取消包括國務院老齡工作委員會、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等部際協調機制中的福利管理職能,讓民政部門切實承擔起管理全國社會福利事務并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職責。之所以需要進行以上機構職能調整,是因為多龍治水的格局導致了城鄉分割與政出多門,也導致了公共資源的分散使用,因為這些機構運用的都是財政資源。如果進行了這樣的機構改革與職能調整,則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一體化必定能夠順利推進。
第三,調整財政資源配置方式,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一體化。一是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社會保障財政資源,確保農村居民能夠平等地分享到國家財政補貼,包括養老、醫療、救助、福利、教育補貼等。二是同一保障項目的財政資金只由一部門負責分配,以此避免多部門分散使用造成的城鄉分割、群體分割及可能出現的重復支付或者遺漏支付現象。如政府對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補貼,就不能分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衛生部門分配,它帶來的只能是重復參保、重復補貼,如果一個部門負責使用,則很容易杜絕上述現象。三是同一保障項目的財政資金只采用同一預算科目,取消按照城鄉分割設置預算科目的慣例,以確保主管部門能夠在城鄉之間統籌使用財政資源。如現行城鄉有別的孤寡老人福利,如果財政資金不再按照城鄉需要分割,則城鎮福利院與農村敬老院建設便可以統籌規劃、統一配置資源,這不僅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亦會促使老年人福利事業走向公平。四是改變財政資金只隨機構撥款的做法,推行“費隨事轉、費隨人走”,如老年人福利、殘疾人福利、兒童福利等撥款,不能只撥給公辦福利機構,而是隨老年人、殘疾人、兒童所享受的相關服務與福利,分配給所有提供服務的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打破城鄉界限,更可以調動社會資源與市場資源共同提供社會福利服務。
第四,同步推進相關配套改革。例如,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組合,基礎養老金是現收現付,而個人賬戶基金是完全積累,它不僅需要專業的基金管理機制,更需要通過資本市場開展有償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醫療保險的城鄉一體化不僅需要公共衛生事業城鄉一體化為基礎,而且需要公立醫院改革與醫療服務機制創新同步推進;城鄉老年服務設施(養老機構)建設的一體化,需要有與之配套的可以有機整合城鎮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資源的新政策;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一體化還需要與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公共財政體制改革、新型城鎮化與新農村建設協同推進,等等。
總之,城鄉一體化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必由之路,也是評估這一制度公平程度的核心指標。迄今為止,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已經實現了從選擇型制度安排走向普惠型制度安排的重大轉變,城鄉居民都能夠不同程度地享有社會保障。但是,這一制度卻因城鄉分割的現實而缺乏應有的公平性,也導致了這一制度在實踐中被扭曲,以及公共福利資源的低效。因此,新時期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任務應該是從追求“普惠”轉向“公平普惠”,這個公平就落腳在城鄉統籌發展與社會保障體系城鄉一體化上。只有城鄉一體化的制度安排才能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并且在普惠的基礎上,使制度建設產生質的飛躍。如果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了城鄉一體化,就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