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 柏維春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新闡述,引起了國內各界的積極反響和回應。討論過程中,多數學界同仁的關注焦點集中于國家治理現代化方面,而對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整體性關注不足。更有一些學者簡單套用西方“治理”理論解釋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偏離了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出發點和基本內涵。因此,全面理解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內涵、前提及中國特色,對于正確把握和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國家治理現代化并不是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全部。總目標內容涵蓋兩項緊密相連的內容:一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二者的關系看,前者是目的、前提和基本內容,后者是手段、方法和表現形式。
毋庸置疑,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啟動的改革開放,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開創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啟動的全面深化改革,最主要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離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堅持,全面深化改革就失去了目標,國家治理就迷失了方向,國家治理“現代化”就有可能轉向全盤“西化”。所以,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堅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這條底線。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正確方向必須牢牢堅持”,“不斷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國家治理涉及兩個基本要素:理念和制度。現代國家治理的最基本理念是制度治國(即依法治國),因此國家治理體系實際上就是國家制度體系,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也就是指國家制度體系現代化。
國家制度體系(治理體系)現代化應該確立衡量標準,表現為如下方面:一是內容上具有公共性,包括民主、法治、平等、公正、參與等特性;二是領域上具有全局性,包括良善的政府治理、高效的市場治理、和諧的社會治理;三是形式上具有層次性,包括人民主體的基本制度、規范系統的具體制度、科學合理的體制、靈活多元的機制等;四是關系上具有系統、協同等特性。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是實現有效治理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若實現“善治”,還需要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治理體系是基礎,治理能力提升有賴于治理體系的完整;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則能更有效地發揮治理體系的功能。
中國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總體地表現為黨領導人民依據完善的制度體制機制,運用科學有效的方法,實現對經濟社會的有效治理;具體地表現為持續提升的制度執行能力,即在治理實踐中體現為把制度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內在地表現為正確理解制度價值的能力、忠于和遵守制度的能力、原則性前提下靈活適用制度的能力;外在地表現為依法治理、民主協商、公共服務、責任承擔、動員整合、風險化解等能力。
只有全面深化制度體制機制改革,才能不斷提高國家制度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才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才能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