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 常紀文
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時代,環境法應當發揮協調和促進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積極作用,提高發展的品格和品質。為此,我國的環境法,無論是立法還是研究,定位要準,站位要高,方法要妥,措施要實。遺憾的是,現行的立法和研究,離這些要求還有差距。為此,環境法界應當反思,從最基本問題梳理起,針對問題尋找對策。在法律和法學的大框架下,環境法界應以環境資源科學、經濟學、倫理學、社會學為基礎,構建與傳統法和傳統法學既融通又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環境法和環境法學體系框架,為生態文明建設營造良好的制度動力基礎。
下一步環境法界應當以定位準不準、思路清不清、方向明不明、體制順不順、視野寬不寬、手段實不實、能力強不強、效果好不好等標準,針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環境守法、環境法律監督和國際環境法律合作等環境法治的環節,針對法治架構、體系體例、立法模式、法律原則、主要制度、法律機制等法治要素或內容,開展梳理和提升工作。
1
環境法是什么?
環境法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與環境有關的行為、調整與環境有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理解上述定義,解決環境法是什么,須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環境法是關于環境的法,所調整的“環境”既包括自然環境也包括經人工改造的自然環境,如經過歷史洗禮已融合在自然環境中的人物遺跡。那些與生態環境無直接和間接關系的對象,如地下墓葬,屬于文物法調整范圍,認為地下墓葬置于環境之中進而提出把地下墓葬納入環境法,文物法學者會怎么評價?在環境法研究初期,一些環境法學者為突出環境法地位,提出環境法大而統的體系觀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目前如果還堅持這個觀點,不明確劃定環境法界限,無原則地擴張地盤,使環境法雜化,是不利于其長遠和規范發展的。
其二,環境法不只是關于環境保護和改善的法律,還應考慮環境法早期歸屬于經濟法的合理性因素,把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相結合,把保護和改善的要求融入環境和資源開發、利用的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統籌考慮。只有這樣,環境保護法治工作才能走向良性循環軌道,環境法和環境法學研究才有前途。
其三,環境法的調整范圍界定要考慮法律的可及性。特別是在新形勢下,環境法調整范圍須回應現實需要,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帶來的食品衛生、食品安全問題,包括疾病診斷、社會救濟等,作為生態文明社會建設相關的社會問題對待,留下法律調整的接口和余地。一個領域的法律如不與現實和社會需要相對接,不參與解決自己能力不足留下的問題,那么就缺乏存在和發展的合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