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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姓什么?
環境法姓“法”,環境法的發展要體現自己獨立性的一面,即環境法的“環境”只是限定詞,根子上要體現自己姓“法”的屬性;環境法學者本質上須是有環境知識的“法”人。
環境法應當姓“法”
在環境法研究中,很多著作把環境法與環境倫理、環境道德、環境經濟、環境管理、環境科學、環境醫學等學科的知識匯編研究,把這些學科的方法并列使用,表面看起來論證很充分,實際上因為缺乏學科語言和方法的轉化,邏輯鏈條不銜接,導致推論結果不成立。
姓“法”意味著,其一,須把環境法和環境法研究分別納入法和法學的框架之下進行,即入“法”,堅持運用法律的思維、語言和方法解決環境法律問題,運用法學的思維、語言和方法解決環境法學問題;多與主流法溝通,運用普遍性的法律規則和法學方法,少關起門來自娛自樂,過分強調自己的獨特性。
其二,須超越“呼吁主義”,擯棄“忽悠主義”,強調環境法的實在性、實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環境法的實在性是指環境法律規則的創設須注重用現實的手段解決現實問題。環境法的實效性是指環境法律規則的創設須注重實際效果。
從目前的環境法律實踐來看,環境立法中仍有大量的“軟法”條款存在,如《水污染防治法》第6條規定的“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準則性差,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成為真正的環境法律規范。環境立法今后應突出它的準則性和實效性,使其真正發揮爪和牙的作用。
其三,無論是環境立法還是環境法研究,要充分重視環境法律權利(力)義務,權利(力)義務的運行以及環境法律責任的實現。換言之,環境立法及其研究應該圍繞法律關系做足文章。確保環境法姓“法”,要將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機制和法律責任作為研究對象,而不應把道德權利、道德義務、道德機制和道德責任直接作為研究對象,它們充其量只是支持和解釋環境法律權利義務、法律機制和法律責任的相關工具。
其四,環境法學者應少糾纏一些虛無縹緲的所謂法學問題,少玩文字和邏輯游戲,如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什么關系、主客一體化法等。現行的主客二分法法律架構能夠解決絕大多數現實問題,具有相當的現實合理性,應當在堅持的前提下完善。環境法學界的一批學者熱衷于推倒重來的研究,很難得到主流法學界認可。
環境法姓“社”,還姓“中”
環境法是公益性與階級性、全球性與本土性的統一。中國的環境立法和環境法研究應當在社會主義和中國特色的大框架下進行,除了考慮環境法的公益性進行國外借鑒和學習外,更要考慮中國的利益和需求。環境法學研究應當在現行體制下多做建設性工作。一些學者言必談國外,在不進行背景考察與實效研究的情況下,大量運用國外的術語、概念和方法,甚至進行夸張的宣傳,這是環境法研究幼稚的表現。國外許多的環境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很好地實施,是因為它與本國的制度和國情是相適應的,如美國的環境公民訴訟制度與美國兩黨制下的監督文化相適應。
為體現社會監督作用,借鑒民主國家相關經驗,《環境保護法》修改稿結合中國國情提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要求起訴主體是合法登記的全國性社團組織,符合中國環境立法姓“社”和姓“中”的要求。總而言之,環境立法和環境法學研究須堅持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在借鑒和移植國外體制、制度和機制時應多進行背景考察、實效分析等可行性分析。
此外,對于地方環境立法,還應具有特色化和差異化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