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于土地法規、土地政策的反省
為什么“土地財政”會成為全國各地政府的普遍現象呢?這與我們的土地法規、土地政策有直接關系。根據憲法,我國奉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兩種公有制: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盵3](P10)土地公有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全體公民的共同的利益,是為了避免在土地的利益上多數人受損、少數人獲利,其初衷是很正確的。但是,在我國城鎮化土地的實際征用和操作過程中,卻常常違背了這一初衷。我們知道,城鎮化征用土地,立即帶來了該地塊價格的暴漲,而土地價格暴漲的利益究竟被誰拿去了呢?眾多案例證明往往是某些利益集團或少數人。按照公有制土地的本意,土地利益的最大獲益者應該是廣大公眾,也就是說,城市土地的最大獲益者應該是全體人民。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最大獲益者應該是該土地上的全體村民。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土地利益的分解是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下面試做剖析。
按照法規,土地被征用變為國有土地以后才可以成為建設用地。成為建設用地以后,有些是用于公共服務項目,如建設學校、醫院、體育場所等,這些往往采取劃撥方式。有些屬于工業用地,根據工商業項目的不同性質,出讓方式也是多種多樣。一般而言,利益比較巨大的是住宅用地,政府采取招拍掛方式賣給開發商,政府獲得巨大的土地出讓金,從法理上說,這筆巨大的土地出讓金性質上是國有的或全民所有的財產,但實際上,很難實現它的全體人民的屬性。開發商拿到土地以后,也分得了巨大的利益,由于近20余年我國城鎮建設用地的價格一路暴漲,所以,在建設過程中,越是囤積土地時間長的開發商越是獲得了巨大的收益。當然,開發商要對原住地居民給予地上物的補償,20年前這種補償的價格是很低的,而近來拆遷的地上物補償價格急劇攀升,今天,在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市郊、周邊農村,被拆遷者獲得巨額補償金的也并不罕見。這樣,早年拆遷低補償的家庭產生極大的心理不平衡感,甚至導致矛盾激化的事件頻頻發生。最后,房屋的購買者,如果是在七、八年以前購買了房屋的,由于近年全國各地城鎮住房價格飆升,早期的購房者也獲得了房地產巨大增值的利益。但是,多數老百姓卻由于在銀行存著自己的“保命錢”而沒有獲利,而當年一部分“先富起來的人”大批量購房,而今獲得了巨大的利益。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看到,巨大的土地利益獲得者有四類主體:地方政府、開發商、近期的原住民和早年的住房投資者。通過對于這些利益獲得者的分析,我們確實難以看到公有制土地本來應該體現的屬性:讓全體國民共享土地增值的利益。
公有制土地在操作的細節上,漏洞也比較多。譬如,土地大面積開發過程實際上只有極少數開發商在博弈,廣大公眾根本無法參與。按照目前的土地法規,土地只有轉到政府手中變為國有土地以后才能夠轉變土地功能,變為建設用地。土地在農村、農民手中只能用作耕地,不能變為建設用地,所以,集體所有就成為一句空話。總之,土地政策表面上是非私有的、表面上對公眾有利,其實,往往對于大多數人是不利的。按照此種土地政策,多數老百姓只有被動接受,幾乎別無選擇。
當然,近幾年,由于拆遷補償標準大大提高,也由于民間抗爭的力量逐漸壯大,被拆遷者也大大分化。目前的土地補償政策也帶來兩種極端的現象:一種是早期利益嚴重受損的農民,另一種是近來在抗爭中一些“釘子戶”獲得了暴利,這兩種現象都不符合公有制土地制度的基本理念。
調查中,我們也詢問了農民對于土地流轉的看法,參見下面兩個表。
從表4和表5可以看到,兩個地區的農民立場相似,對于土地流轉的態度是分化的。雖然多數農民還是支持的,但是,如果將反對的和要看具體形式和收益才能決定的農民加起來的話,兩個地區都占到了農民的一半。表5顯示,在沒有打工收入、僅僅靠種地為生的農民中,反對土地流轉的占到31%,也是不低的比例。從總的分布上看,外出打工收入高一些的家庭,支持土地流轉的比例略高一些。當然,土地流轉不意味失去土地,兩個地區土地流轉方式包括:村集體統一經營、與外來公司合作、農戶成立農業合作社等。所以,即使土地流轉了,農民也還能獲得土地利益,所以,如果是完全失去土地,那么,反對者會明顯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