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與事權、支出責任、支出能力相應的教育財政制度
《決定》第19條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做了原則性大致劃分,并提出,“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
如何認識和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是一個老問題,我國也歷經多次改革。從理論和制度上來說,應在明確界定市場經濟中政府和市場作用邊界的基礎上,按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層次性分為全國性、地方性、跨區域(外溢性)公共產品和服務。按照事權、支出責任、支出能力的思路,規范中央和各級地方的事權、支出責任劃分。
從我國現行制度規范和執行來說,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對較小,地方尤其是縣級事權和支出責任較大,中央財力相對較大,地方尤其是縣級財力較小。改革的思路可適當提高中央的事權、支出責任,或提高地方尤其是縣級財力。也可以二者結合,雙管齊下。就公共服務重要組成部分的教育而言,其現行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事權與責任劃分不明確,如“中央統一領導下各地方分工負責”、“基礎教育以縣為主”、“加強教育省級統籌”、“高教管理以省為主”等,如何分工、何謂“為主”和“省級統籌”,均未有邊界清晰的規定,結果導致權責交叉過多,同一權責中央與地方層級的政府間存在交叉。第二,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重心過低,層層下放,中央直接承擔的事權和支出責任過少。中央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主要是中央直屬高校。第三,事權與支出責任、支出能力不相匹配,特別是貧困地區和貧困縣無力承擔其與事權相應的支出責任。實際執行中,基本上是誰辦的學校誰管,誰管的學校誰承擔支出責任。從財力來說,中央到各級地方,層級越高財力越大,層級越低財力越小。從事權與支出責任來說,層級越低責任越大,層級越高責任越小。形成事權和支出責任呈金字塔形,支出責任呈倒金字塔形。彌補的辦法是中央對地方名目多、重復交叉的教育財政專項轉移支付。
深化教育財政體制改革,首先,應以法律明確規定各級各類教育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將模糊的原則性規定,改為明確的可操作的具體規定。其次,加強中央政府的教育事權和支出責任。在人口城鎮化和人口跨區域大規模流動背景下,包括基礎教育在內的各級各類教育區域外部性逐步增強。無論從招生和就業來說,地方高校早已成為跨區域的公共服務,中央政府應承擔更大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再其次,通過稅制改革,使縣級政府擁有更多財力,以支撐其事權和支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