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在現有的改革舉措中找到一個支點
如果我們對法治國家的形狀沒有一個清晰的概念,改革推進過程中肯定會產生問題,也很難達成共識。也許現階段我們沒辦法立即做到認識的統一,但必須在現有的改革舉措中找到一個支點。
在我看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有一個整體性的框架:要建設一個法治中國。這個整體框架的一個特點就是形成法律共同體。我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
第一,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
怎么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文件提到,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的程序和機制,對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這是過去不太有的提法,有可能通向某種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此外,決定還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對人權的司法保障,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我覺得這個內容也很重要。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早就在建設了,決定中要求普及法律顧問制度,應該是對政府而言。就是要求政府設置法律顧問以防止決策中的違法風險,加強合規性,并適當應對行政訴訟以及關于人權的司法程序。這樣一來,“政府律師”的建設工作就會提上議事日程。
第二,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現在司法機關在人財物方面完全依賴于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所以去地方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把人財物的管理提到省這一級,省以下的司法機關就可以擺脫對地方政府的依賴性。
再就是去行政化,最重要的表現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強調由案件的審理者來做出判決,就意味著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狀的一個糾正,意味著對審判委員會做判決的否定。同時還強調由判決者對判決的內容負責,這就是把審判主體的明確化作為追究錯判責任的前提,防止在很多主體干預審判的狀況下形成的誰都不負責任的問題。從作為法院系統整體的審判獨立走到了承認具體辦案的法官獨立,第一次承認法官是獨立的審判主體。只要這樣的部署真正落實,現代法治國家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就確立了。
這樣一來,也許政府會擔心,群眾也有可能擔心,如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會不會導致司法權被濫用?主要的對策有兩個:第一是司法公開,決定強調的是公開審理、判決公開,有這兩點,防止司法腐敗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第二是對律師重要作用的強調。只有當行家里手不斷給檢察官的公訴書挑刺、不斷研討和批評判例的理由的時候,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權被濫用。
第三,加強法律體系的整合性。
比如行政執法的整合,行政執法與審判程序的整合,信訪制度與法治體系的整合,還有財稅制度的改革,強調稅收法定,還有預算的法制化。可以看到,加強法律體系的整合性正在一步一步地進行。
第四,社會治理方式的改變。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強調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當從事前審批轉到事后救濟,這種變化發生之后,很自然就會出現一種變化——事后救濟靠什么?主要是指司法救濟。因此,法院的功能自然要加強。
所以,我認為,如果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真的實施了,就會確立一元化的法律體系,然后再通過權力的逐步下放和分離為法治國家建設奠定一個堅實的政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