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
——關于“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作者: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賀雪峰
一、文件解讀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第20條“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關于經營主體的方面有如下規定:“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關于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內容集中在第五章第21、22條,其中第21條“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相關表述如下:
“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制度,嚴禁農地非農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流轉土地給予獎補。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要尊重農民意愿,不能強制推動”。
相對于十八屆三中全會相對條款,一號文件以上表述不只是更加具體了,而且有些說法有所改變,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有三點:
一是強調“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不再是三中全會所籠統規定的“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里面多了一個“有條件的農戶”的限定詞。這個限定詞,再加上一號文件第21條最后一句“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要尊重農民意愿,不能強制推動”,可以看出,從十八屆三中全會到一號文件出臺,短短二個月,中央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就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其原因是當前小農經濟仍然極其龐大且具有活力。
二是一號文件中規定“探索建立工商農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嚴禁農地非農化”,后面一句雖然只是一個一般性的強調,卻透露出中央對工商資本下鄉圈地非農使用的擔憂。而前面一句也透露出中央對工商資本下鄉務農失敗的擔憂,因為工商資本下鄉,將農民土地流入進來發展種養業,一旦失敗,資本跑掉了,就可能留下亂攤子,農民的土地租金無人來付,土地經營也會受到影響。實際上,在當前全國工商資本下鄉從事種養業的規模經營中,大多都出現了工商業本與流轉土地農戶之間的尖銳矛盾。
三是一號文件中不再有三中全會決議中的“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一句,而是在導語部分寫道“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要始終把改革作為根本動力,立足國情農情,順應時代要求,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與多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傳統精耕細作與現代物質技術裝備相輔相成”,這里面,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與各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與三中全會決議中“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一句,少了“推進”二字,這很重要。而且,一號文件中還奇跡般地出現了“傳統精耕細作”一詞,這個“傳統精耕細作”當然是與家庭經營相匹配的。
一號文件第22條“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如下表述:
按照自愿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動集群發展,密切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關系。
其中最重要的有兩處,一是關于家庭農場,一號文件規定“按照自愿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且一號文件中出現“家庭農場”僅此一處,而不是三中全會中“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一號文件關于“家庭農場”的說法趨于理性,而“專業大戶”一詞根本就沒有出現。二是三中全會中多次提到的“工商資本”、“農業企業”、“企業經營”,一號文件中除第21條要求“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之外,第22條要求“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推動集群發展,密切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關系”,這個規定中,較三中全會工商資本、農業企業、企業經營等規定,加上了多項限定,第一個限定是,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而不是鼓勵工商資本、農業企業。第二個限定是龍頭企業要“密切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的利益聯結關系”。也就是說,三中全會鼓勵工商資本下鄉務農的精神,到一號文件中已變得謹慎,不僅沒有了鼓勵,而且多有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