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討論
從以上解讀來看,十八屆三中全會到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央關于“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表述,有了很大的變化,這種變化不只是一號文件細化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相關條款的規定,而且在政策重點和政策方向上都有比較大的變化,這種變化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更加強調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態度更為審慎。第二是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工商企業通過流轉農民土地進入農業變得謹慎且猶豫起來。這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即在當前及未來一個時期,中國農業主體到底是誰,土地究竟應該要由誰來種,國家政策究竟是要重點鼓勵誰、扶持誰、支持誰和發展誰的問題。
那么,中央為什么會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內,在中央文件上即發生如此巨大的關于誰來種田的逆轉?發生這種運轉的原因是基于中國當前的國情農情。具體我們可作簡短討論。
第一,從國情上講,當前中國仍然有近七億人口居住在農村,其中近3億農業勞動力,此外,還有2億多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工,其中大部分并未獲得在城市體面安居的穩定就業和有保障收入條件,這些進城農民工還可能要返回農村,且他們的父母、子女大都留守農村。雖然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城市進一步擴張,會有越來越多進城農民在城市體面安居下來,但9億農民(包括農民工)進城必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還有占中國人口總數大約一半的農村人口仍然需要從農業中獲得收入與就業的國情下面,如果通過國家政策甚至財政手段來推進農村土地從農戶手中流轉到專業大戶甚至工商企業,則,仍然留居農村的如此龐大的農民就不僅失去了農業收入,而且失去了農業就業。沒有農業收入與就業,如此巨大的不可能立即體面進城的農村人口將導致嚴重問題。
有一種意見認為,農戶將自己承包地流轉出去,可以得到租金,不也是收入嗎?這種認識存在嚴重問題,第一,土地租金收入低于務農收入。第二,從事農業生產本身是就業的一部分,不從事農業生產,如此龐大農業勞動力做什么?第三,農業生產本身使農民可以保證自給自足,從而可以極大地降低生活消費。比如農民可以自己種糧、種菜、養豬、養雞,農民種菜拿去賣,很便宜,賣不出錢來,但若要到市場上買,則一定很貴。當前農民自給自足的部分,包括自己住房,自己生產糧食、蔬菜、魚肉蛋奶,因為沒有經過市場交換,都未被算入GDP,但這部分收入數量其實極其龐大,對于農民解決溫飽問題極其重要。當前計算GDP,以及計算基尼系數,農戶自給自足部分未被算入,所以會引起政策部門的判斷失誤。本來是完全市場經濟的GDP和基尼系數,在農村仍然存在龐大的對農民極為重要的自給自足經濟下,如何可以得出與全世界比較的具體值?這個意義上講,厲以寧說中國基尼系數計算應分城鄉,不是一點道理沒有。
在農村人口基數仍然龐大,農民進城難以體面安居的國情下面,農民不僅要從農業中獲得收入,而且要以農業作為主要就業手段時,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國情條件就不具備,國家在對待土地流轉制度就應慎重。
第二,從農情上看,當前中國農業勞動力的主體是中老年農民,這些中老年農民因為年齡比較大,在城市缺少就業機會,而從事農業生產正好。中老年農業勞動力種地,一定是精耕細作,他們所種土地的糧食一定是極高的單產。就筆者和所在研究中心這些年在全國的調研,中老年農民種田,其糧食單產都是遠遠高于規模經營的。除中老年農民種田以外,農村還有一個數量不大但極其重要的“中農”群體,這個“中農”群體是因為各種原因而無法或不愿離開農村進城的中青年夫妻,這樣的中青年夫妻將進城務工經商農戶流出的耕地流入,形成一定的農地經營規模,他們從農地和副業中可以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收入,他們就可以安心在農村務農。“中農”經濟收入在村莊,社會關系在村莊,收入比較高,家庭生活又完整,這樣的“中農”家庭就成為農村社會結構中的“中堅農民”,他們是村莊公共品的積極建設者,是農業技術的骨干推廣者,是農機的主要使用者,是人情的熱情參與者,是社會秩序的積極維護者。總之,進城農民將他們的承包地流轉給村莊內因種種原因而無法或不能離開村莊的中青年夫妻,從而形成30~50畝規模經營,也就在農村形成了一個崛起的“中農”群體。老人農業+中農,就不僅具有極高的糧食生產能力,具有相當的農技推廣動力,而且使農村社會結構變得穩定有序。
也就是說,無論是從國情還是從農情來看,當前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仍然具有活力,以小農家庭為基礎的農業仍然具有活力。支持家庭經營,而不是推動土地流轉,至少還應是未來十年甚至二十年農村政策的基本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