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所謂對“他人自由的妨礙”,受既得利益、行為慣性與過時觀念的影響,可能劃得不那么準確。回到包產到戶,初期障礙重重,無非是人們擔心沖擊原來的公社體制。農戶有權自由種地了,那原先敲鐘管事的生產隊長們的權力,是不是被“侵犯”了?老實說,是被侵犯了。別看公社通常窮窮的,但集中到少數人手里的特權,相對而言也可以不小。說改革是帕累托改善——只有人受益而無人受損——應該是一個很粗糙的命題。
農民辦鄉鎮企業是不是沖擊了“國家計劃”?那也是多少年吵得一塌糊涂的事情。新生的權利要站得住,不可能不經歷磨難。鄉鎮企業在與老牌國營工廠的競爭中勝出,算不算“損害”了后者?歷史需要一個過程才能得出新結論。1996年我到上海調查國營紡織系統的下崗潮,恰逢農民工進城,究竟誰損害了誰,以及在政策上不讓誰損害誰,一時間殺得難分難解。
這是說,擴大用權利保障的經濟自由,在任何時代都有一個展開的過程。利益、慣性加觀念糾集到一起,讓擴大經濟自由、解放生產力并不總是一條直線。改改停停、進進退退,或許是題中應有之義。不過遠看一個歷史時段,我們還是不難得出結論:“惟擴大農民的權利,才增加農民的利益”。把統計本本翻出來,去年全國農村居民家庭的人均純收入為7917元。怎么調整,也比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前有較大的增長。倘若把這些年給農民的權利——承包權、轉讓權、辦鄉鎮企業和民辦企業權、外出打工權、以及領取農產品補貼權——一概取消,還有沒有這么一個水準的收入?往未來看,要爭取農民人均再增加、再倍增,究竟是繼續“給農民權利”,還是“不給農民權利”?
回來說分歧最大的,也就是當下包括農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究竟要不要“給農民更大的權利”?這里所說“更大的權利”,無非就是成都周宏德提出來的“還權賦能”——城鎮居民的房屋土地可轉讓、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也承擔貶值),農村居民的房屋土地也可轉讓、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與貶值。同地同權,一并納入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
此舉到底怎樣“損害農民利益”?看來看去,論據就是三點。一曰允許農民賣房賣地,他們進城站不住腳要回來,再也沒有立錐之地。二曰農民弱勢,容易在短期利益誘使下賤賣物業,長遠吃虧。三曰賣資產賣的大把銀子,農民會拿去賭博,或中計上當被騙,都是飛來的橫禍。
我的辯駁只一句話:“產權”是選擇權。不是嗎?使用權是在資產的不同用途中做選擇;轉讓權是在資產自用還是他用之間做選擇;收益權呢,不過是在資產不同的收益方式之間做選擇。農民有沒有資格享有選擇權呢?經驗和邏輯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要明白,在制度和政策層面討論的“農民”,是整體上來說有行為能力的主體。農民不是未成年孩子,也不是智力體能有缺陷、非別人代管不可的被監護人。像我一路看下來的,種植自由、選經營方式的自由、辦企業和打工的自由,中國農民把這些權利都用得好好的。不少神來之筆,還令城里人拜伏。
當然,一項新權利剛出現的時候,農民也要學習。不過,利益使人聰明,因為利益逼人學習。從出門討飯要開介紹信,到大江南北自由行,當然會出狀況,包括受氣、吃虧、上當。不過,不能說行使權利可能遇挫,就把人家的權利剝奪干凈。你把人家的權利拿了去,你就不出錯啊?至于1個農民行權出錯,就把999個、甚至9999個農民的權利統統拿走,更是政治算數不及格的表現。正確的辦法,是對那個農民伸以援手,同時保障999或9999個農民行使權利。
我國城鎮1997年以后大規模房改房,居民家庭凡有房的都可轉手、都可出售。但是有權利賣,不等于必須賣;賣也不等于一定就賤賣。我們更沒有看見誰,因為賣了房就住到大馬路上去的。為什么?因為產權是選擇權,其主人會審慎處置的。農民有了更大的地權,為什么一定更不審慎?估計自己在城里站不住的,或站住也不幸福的,那就不賣鄉下房舍,留著將來回來住。對當期出價不滿意,可以挺著等行情。至于急用而售,那不好說一定是賤賣。我現在的薪水比剛畢業時高很多,那當年是不是“賤賣”了自己?不是的。那時不上班,怕活不到今天領現在的薪水。總之,鞋大鞋小腳知道,問題是讓腳有知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