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是農民增收路徑的創新
改革至今,農民的收入從總體上呈現多元路徑,主要由家庭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四方面構成。2012年8月21日,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發布《中國農民經濟狀況報告》統計,2011年農民工資性收入增長對農民人均收入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0.98%,從90年代中期以后,全國農村開始出現大規模的外出務工、經商潮,如今40%以上的家庭有外出務工人員,10%以上的家庭全家出去務工或經商,因此工資性收入就成為農村家庭又一重要收入來源。2012年農民工資性收入比上年名義增長16.3%,年末外出農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2290元,比上年增長11.8%。而傳統的農業家庭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及轉移性收入,對農村人均收入增長的貢獻不足三成。
所謂財產性收入,主要指農村居民以金融資產、有形非生產性資產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獲取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紅利、土地征用補償收入等。黨的十七大提出擴大居民財產性收入,至今農民創造出了“房東經濟”“股東經濟”“頭腦經濟”,“以財生財”的財產性收入成為農民增收新渠道。2012年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比上年名義增長9.0%,但因基數小,實際總量還很少。
目前,居民財產性收入存在明顯問題:一是城鄉居民之間財產性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無論是增長速度、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數量都遠低于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比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速度低5.12個百分點。二是農民階層財產性收入差距出現。2005—2011年,農村高收入戶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分別是低收入戶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12.86倍、17.06倍、14.11倍、16.37倍、23.40倍、14.92倍、14.97倍,兩者差距分別為282.10元增加到742.16元。2005年最高的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是當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33.98倍,兩者人均財產性收入相差571.23元;到2011年最高的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是當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的36.29倍。三是財產結構方面,金融財產較少且主要為儲蓄存款。據瑞士信貸集團2013年全球財富報告稱,我國農村最低收入戶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由2005年的21.93元增加到2011年的49.58元,雖然增長126.08%,但絕對數依然十分小。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選擇從農民財富角度提升農民收入,無疑會大大助力農民的增收。
順應世界財富增長規律完善農民增收制度
發達國家經驗表明,當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后,財產性收入會逐漸成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來源。當前在美國,財產性收入已經成為居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達到40%,僅次于薪資收入,有90%以上的美國人擁有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目前我國總體上已經進入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速階段,人均GDP超過6000美元,隨著各種阻滯因素的逐步消除,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潛力很大,財產性收入在農民收入中比重的提升將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大趨勢。但不少學者認為我國由于收入分配制度、產權制度、集體經濟制度、金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特別是土地產權制度的不完善阻礙了農民快速致富:土地使用權的調整影響到農民在土地上長期投資的激勵,影響了其收入增長和土地質量改進;土地產權的不能轉讓和抵押降低了土地及附著在土地上的資產(如房屋)的價值,降低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尤其是令農民沒能分享到城市化帶來的收益;由于產權的界定不清,導致農村土地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由于土地不能用作抵押,制約了農民的創業行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手中的土地擁有法律確認的完整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決定》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也就是說,在以前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權利的基礎上,這次又增加了處分權,即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同時,提出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全會為了保證各地不誤讀《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還規定了三條底線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第二,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這樣全會積極探索農民財產權的一種新的可能實現形式,是使農民快速致富、不“被”小康的上乘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