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科
新戶籍制度框架下,我國城鄉二元的戶籍限制被取消,農村人口得以更快的流入城市。城市中流動人口數量的增多,必然給流動人口的治理帶來新的挑戰。如何在新戶籍制度的框架下實現對流動人口的有效治理,是真正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前提。
一、現行戶籍制度框架下流動人口治理問題
1.重管理、輕服務
目前,各地政府對以農民工為典型的城市流動人口的治理模式,主要采取按照治安、計生、綜治等相關制度規定從嚴管理的模式,治理目標是實現在流動人口不斷涌入城市的情況下,保持城市社會秩序不紊亂。以此出發,各地政府實施了針對流動人口的一系列以管理為主體的制度,如暫住證發放、計劃生育制度、子女入學制度等,這些制度將流動人口作為與戶籍人口不同的群體予以特殊管理,重管理、輕服務,城市社會秩序得到了有力的維護,流動人口的基本權益卻沒有得到有力的保護。目前的管理模式沒有能夠為農民工等流動人口解決其所面臨的實際問題,作為城市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流動人口,特別是大量的農民工與戶籍人口在享受公共服務等普惠性政策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使這部分群體無法真正在城市立足,進一步加劇了人口群體的分化與不穩定。
2.重秩序、輕自由
目前,我國很多地市都把流動人口作為城市發展的不穩定因素予以嚴格的管理,特別是在居住、安置等環節上施加種種限制。為了方便集中管理,有些地市甚至采取了強制性的手段,建立了流動人口的聚集區。這樣的流動人口聚集區雖然有效地將農民工等群體限制在一個特定區域內,實現了與城市戶籍人口的區別管理,減少了流動人口對社會發展環境的不利影響。但這種管理模式是類似于“監獄式”的管理模式,限制了流動人口的自由流動和基本權利,有悖于城市管理的主流方向。這種涇渭分明的管理思維,也使得流動人口聚集區呈現出治安差、警情高發、環境衛生差、亂搭亂建現象嚴重,甚至出現“貧民窟”化的趨勢,成為城市化推進過程中的障礙。
3.重效率、輕民主
我國各地政府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中還存在一個明顯的傾向,那就是注重管理效率,忽視了民主公平。為了提高流動人口管理效率,地方政府對流動人口實施了區域化、網絡化的管理制度,對區域內的流動人口實施了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例如在人事管理、治安管理等方面,采取了卓有成效的管理措施,流動人口的管理效率大大提升。但由于管理制度與城市戶籍人口有明顯區別,使得流動人口難以享受城市人口同樣的待遇,一些城市人口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流動人口則無法享有,在社會保障、民生措施甚至是政治生活上,流動人口所擁有的權益與城市戶籍人口都有天壤之別,極大地阻礙了社會公平和民主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