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略的問題與風險
一、法律定位尚未明確,政府監管體系尚未確立。
中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對支付結算類互聯網金融的規范體系相對成熟。央行2010年起相繼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即2號令)及其實施細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及《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等,正式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持牌制度,對支付機構的業務開展、制度建設、監督管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做出了明確規定。
但是,當前中國沒有專門規范P2P借貸的法律法規,P2P借貸的業務活動主要受《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民事法律的調整;利率則遵循《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超過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四倍部分不受保護。
對眾籌融資和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但是,創新型平臺是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的一部分,實質上仍處于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之內,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定。P2P平臺、眾籌融資等如果違規經營,還可能涉及《證券法》關于“非法發行證券”的規定,《刑法》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規定,以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的相關規定。
此外,在互聯網安全方面,中國目前已經建立了相應的制度體系;在電信業務管理方面也有相應的規范體系,但并未特別規范互聯網金融。
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在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中,除第三方支付明確由央行監管外,對融資類和投資理財保險類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尚未建立。
二、互聯網金融并非沒有問題,部分業務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目前互聯網金融并非沒有問題,而是魚龍混雜、良莠不齊。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尤其是融資類業務,如P2P網絡借貸的“理財產品”“債權轉讓”以及股權制眾籌融資等新型業務模式,可能突破現有監管邊界,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甚至可能觸及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法律紅線。
以P2P網絡借貸為例,目前國內的P2P網絡借貸平臺普遍沒有建立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大量投資者資金沉淀在缺乏監管的平臺賬戶中,存在資金被挪用甚至卷款“跑路”的道德風險。近兩年來先后發生了“淘金貸”“優易網”等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卷款倒閉和“跑路”事件,不僅給放貸人造成資金損失,也影響整個行業的形象。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片面追求業務拓展和盈利能力,沒有建立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報告機制,容易為不法分子利用從事洗錢等違法活動。
此外,當前互聯網金融企業尚未普遍建立全國聯網、統一的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缺乏欺詐和違約行為記錄的共享機制,難以有效管理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夠完善,投資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工作主要仍以風險警示為主,多層次、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以及投訴處理、糾紛調處、損害賠償等方面的機制建設還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