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縱觀歐美各國,雖未對互聯網金融形成成熟的監管模式,但普遍對互聯網金融有尺度不一的監管。
在互聯網支付的監管上,各國均要求支付機構獲得支付業務許可后方準營業,準入門檻一般低于銀行牌照的申領要求,業務監管的主要著眼點是反洗錢、沉淀資金托管、重要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P2P網絡借貸于2005年起于英國,其后在美國快速發展。在P2P網絡借貸的監管上,多數國家沒有針對網絡信貸的特別立法,而是通過規范一般信貸業務的法律法規來規制網絡信貸。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由國家金融監管機關根據法定職責,各司其職開展監管,重點規范信息披露、業務風險提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如美、英等國;二是要求P2P平臺申領銀行牌照,適用銀行業的監管規則嚴格監管,如德、法等歐盟國家。
英國網絡借貸管理的一大特點是,建立了行業自律組織英國P2P金融協會。該組織成立于2011年8月,初始成員包括Zopa、Rate setter、Funding Circle三家。作為一個非官方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英國P2P金融協會負責業內行為規范,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臺了《P2P融資平臺操作指引》,提出P2P融資協會成員應滿足的九條基本原則:(1)應有高層管理架構,至少有一位董事;(2)公司應持有至少10萬英鎊以上的資本金;(3)將客戶資金與自有資本金隔離存放與管理;(4)建立完備的公司章程以及規范的P2P貸款平臺操作與管理體系;(5)建立公平、清晰的客戶溝通和市場營銷渠道;(6)具備安全、可靠的IT系統;(7)建立公平的客戶投訴機制;(8)建立應急機制,在P2P貸款平臺發生故障無法繼續工作時,做到有序管理;(9)具備恰當的信用評估機制和欺詐防范機制。
美國對P2P貸款這一典型民間借貸形式的監管有以下幾個特點:(1)與存款類金融機構相比,對P2P貸款平臺的監管較為寬松;(2)在市場準入方面對P2P貸款平臺基本沒有限制(少數州有放貸執照的要求);(3)對P2P貸款平臺的監管既有聯邦層面的監管,又有州層面的監管;(4)對P2P貸款平臺的監管主要關注對放貸人和借款人權益的保護。其中,對放貸人的保護重在P2P貸款平臺放貸業務的風險披露,對借款人的保護重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實踐中,美英等國的P2P市場發展狀況明顯好于德法等國。
在眾籌融資監管上,主要國家政府對眾籌業務的發展均持鼓勵、支持的態度,但監管尺度有所不同。美國等國家通過立法,如2012年4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2012年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明確眾籌股權融資適用較為寬松的證券發行監管要求,重點規范投資限額和信息披露制度,為市場預留了充分的發展空間。德國、法國對眾籌融資市場的監管過于嚴格,已經引起業界和民眾的質疑,政府也明確表示將會放松對眾籌融資的監管標準。
對金融機構創新型互聯網平臺和基于互聯網的基金銷售,各國一般都納入已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參照傳統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管理,但會針對網絡金融服務的特殊性出臺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