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共廣東省委黨校研究生部主任、教授 楊 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稕Q定》所提出的“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尤其是“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和“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等,對于完善土地產權制度,提高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績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進農村經濟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
有助于完善土地產權制度。所謂“財產權利”,可以理解為農民擁有的能帶來資本性收入的權利。但長期以來,農民幾乎沒有這種資本性收入。隨著改革的逐步推進,農村生產力的不斷發展,農民通過勞動收入的積累逐漸獲得少量的資本性收入,但增加的速度極為緩慢。自農村改革開始,農民便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確認,農民承包的土地,除了其產出物具備一定的價值外,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沒有被承認,農民的資產由于剔除了土地資產而大大降低其存量,農民參與經濟活動的能力受到極大限制。因此,《決定》提出的“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將有助于通過體制的變革而釋放這一能量,并有助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產權制度。
有助于提高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績效。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30多年前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是一次重大的產權改革,其要點是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尤其是土地收益權得以明晰,這對于計劃經濟及其體制而言是一個巨大的進步。隨后在上世紀90年代初,農村股份合作制(含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是產權改革的繼續深化,土地或資產的產權得以進一步明晰。但是由于土地產權(主要是使用權)的價值沒有得到法律文件的明確認可,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農村股份合作制在更多的地區僅僅是使收益權得以更加明晰并易于實行而存在,農村土地并沒有被真正盤活和發揮應有的價值增值作用。
有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理論的主要思想內核和所體現的基本原則是按要素分配和按勞分配相結合。如果將收入分配分為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那么在初次分配領域,主要是按生產要素的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應建立規范的資本和產權制度,通過土地資本化的方式,使農民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含耕地和宅基地)具有資產評估體系認可的價值,使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也成為農民資本的組成部分,從而增加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積累水平,提高其參與經濟活動的能力。土地資本化的后果是,使農民的收入除了勞動所得以外,也增加了一個資本所得。如果土地資本化的方式能夠實現,將使農民擁有更多的資本和資本帶來的收入,從全社會來看,就將更快地造就更多的中產收入階層,形成“橄欖型”的社會結構,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實現。而這一變革,也將是收入分配制度一項關鍵性的改革內容。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和“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的提出,釋放了重要的政策信號,為接下來的有關政策調整,尤其是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導向作用,為解決阻礙改革和發展的問題,使經濟運行建立在更加健全的制度和軌道上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