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互聯網金融透視我國金融體制的缺陷
1.外植型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發展有較大的限制。
金融源于實體經濟部門中城鄉居民與實體企業之間的資產權益與資金的交易,其中,城鄉居民是資金的供給者,實體企業是資金的主要需求者,交易對象是實體企業的資產權益。因此,金融內生于實體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建立了一套從外部植入實體經濟部門的金融體系。這種外植型金融體系,一方面以銀行業的間接金融為主體,通過銀行存貸款的再創造貨幣機制,保障了經濟運行中所需的巨額資金供給,支持了我國經濟的高速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又以最低廉的利率吸收存款資金,并以相對昂貴的利率貸放資金來保障銀行業可獲得穩定的賣方壟斷利潤。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實體經濟部門就不斷尋求突破,但成效甚小。
一個突出的現象是,消費金融內生于商業購物活動。在由商業機構展開相關業務的過程中,集資金流、物流和客戶信息流為一體,既給消費者帶來了購物的商家優惠,又給商家帶來了資金和客戶信息,有利于提高商家的市場競爭力和調整商業結構。但在中國,消費金融更多體現在銀行卡消費上,出現了銀行管資金流、商業機構管物流,卻無人管客戶信息流的格局。這種格局對經濟發展有一系列不利影響。首先,商家擴展業務所需的資金需要向銀行申請,銀行貸款既需要充足的抵押物,又利率偏高,還延時甚多,給商家帶來諸多不利。其次,由于缺乏客戶信息和難以向這些客戶提供專門的服務,使得各個商家迄今難有自己穩定的客戶群,也很難根據特定客戶的特色需求,量身打造商業服務和提供特色服務。第三,它限制了商家之間的服務競爭。除了在價格上打折銷售外,眾多商家嚴重缺乏提供服務質量的競爭手段,形成了眾家經營方略雷同的商家格局,給多層次商業市場的發展帶來嚴重影響。
從這個角度看,支付寶等起源于網上交易的需要,有著將資金流、物流和信息流連為一體的功能,是一種從實體經濟內部產生的金融活動。支付寶的流程與任何商場(或超市)的交易只有一個差別,即由于消費者將貨款劃匯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將這些購物款劃匯給供貨方之間存在著時間差,因此,有著資金沉淀。這些巨額沉淀資金的存在,意味著第三方有了金融活動的空間及特點。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在認同了第三方支付的合法性基礎上,使得相關網商能夠借此提高消費者和供貨商對其的認同和市場信譽,擴大營業規模。余額寶等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的進一步拓展。但同時,發放第三方牌照又將第三方支付納入到了金融監管視野之中,有利于規范網商的相關金融活動。
2.僅靠銀行信用難以滿足實體經濟的金融需求。
自第一次產業革命以來,美歐等經濟體的金融信用大致經歷了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和市場信用三個階段。商業信用建立在城鄉居民與實體企業、實體企業彼此間商務活動的基礎上,以商業本票、商業期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等為主要金融工具。19世紀中葉以后,在商業信用發展的基礎上,從實體經濟部門分離出了銀行等專門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金融機構,由此發展出了銀行信用。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但它并沒有完全取代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一個典型特征是,通過存貸款機制延伸出創造派生貨幣的功能,有利于信用擴張,這對第二次產業革命有著重要的金融推進作用。20世紀70年代末以后,在美國金融創新的過程中,市場信用異軍突起,它借助債券和資產證券化證券等,推進了金融脫媒和銀行業務轉型,改變了以銀行為主體的金融體系。市場信用雖然對銀行信用有著替代性,同時,舍去了銀行信用中的貨幣創造功能,但它并沒有完全取代銀行信用。如今,在發達國家金融體系中,這三種金融信用機制同時存在,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因此,這些國家的城鄉居民和實體企業有著比較充分的金融選擇權。
在我國的外植性金融中,銀行信用成為近乎唯一的信用機制,城鄉居民消費剩余的資金除了儲蓄存款很難有其他的金融投資運作路徑,實體企業所需資金除了銀行貸款也沒有太多選擇余地。2001-2013的13年間,我國債券余額規模增長了10倍左右,但金融脫媒現象并沒有因此變得突出,實體企業資金緊缺和資金錯配的狀況也沒有因此緩解。主要成因在于,我國的各類公司債券主要向金融機構發售,由此,直接金融工具轉變為間接金融工具。銀行等金融機構購買公司債券實際上成為發放貸款的補充機制。在此背景下,P2P網貸、眾籌和余額寶等的問世,突破了銀行信用的限制,展示了市場信用的魅力,自然受到了眾多個人投資者的熱捧。與此相比,這些金融模式或產品雖然發端于美歐國家,但由于這些國家主流金融體系對金融需求的滿足程度較高,所以,并沒有展示出趨勢性的發展態勢,更沒有眾多個人投資者的熱捧現象。
3.以金融機構為主且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不利于金融機構與實體經濟的鏈接。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發展中,各種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化,與此對應,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也呈現出復雜化的發展趨勢。它既表現為每種新的金融產品都是多種金融機制在性質、特征、期限和選擇權等因素組合的產物,也表現為它與實體經濟運行緊密結合,并僅存在于其中的某個(或某幾個)環節中。但我國的金融監管以金融機構為主且實行分業監管體制,不僅人為地切斷各種金融機制和金融產品之間的內在聯動關系,而且嚴重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拓展與實體經濟運行的鏈接程度。但這卻為第三方支付等網商金融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條件。網商不屬于金融機構范疇,其業務活動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由此,與網上商品交易對接的金融活動就成為網商可利用的業務范疇。
與我國不同,發達國家實行的是以功能監管(或業務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機制,不論哪個主體,只要介入了某項金融業務,就由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予以監管;同時,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并不由哪家金融監管部門嚴格界定,商業銀行可以代理股票、債券等的交易,投資銀行可以發放貸款等等,由此,在網上商品交易的發展中,相關金融機構自然順勢而為地介入到了網上金融活動之中。在美歐等經濟體,網上商品交易中的支付結算主要由各種信用卡公司(如維薩、萬事達等)實現,它們并沒有發展出像我國如此多的網上第三方支付機構(到2014年2月底,我國第三方支付牌照發放量已達250多家),更沒有因出現幾家第三方支付現象就引致“顛覆”金融體系的軒然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