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路徑
與現行權力制約理論表面性的外在制約相比,國家義務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是根本性的內在制約。那么,在實踐中國家義務如何制約國家權力?制約的具體路徑有哪些?
首先,建立健全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國家義務體系。國家義務之于國家權力制約的決定性不言而喻,但如果現行法律體系中缺乏相對應的國家義務,那么以國家義務制約國家權力的機制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從發揮作用。因而,國家各級立法機關應根據公民權利保障的實際需要,考慮到國家權力運行規律和特點,使國家權力規范高效運行,從憲法到法律、法規、規章,增加、修改、補充國家義務條款,逐步形成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國家義務體系。做到有權力必有義務,無義務則無權力。而且權力范圍大小應以義務履行必要為限度,但也不能低于義務履行必要之限度,否則就會出現權力履行義務之不能,達不到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
其次,嚴格依據國家義務規范國家權力的實際運行。從國家權力的直接來源和目的來看,國家義務既是國家權力運行的內在根據,又是國家權力運行的價值評價標準,對國家權力的運行具有重要的規范作用。
國家義務對國家權力的這種規范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體現在兩者前進步調的一致性上。二是體現在國家義務為國家權力運行提供行為模式,規范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三是體現在國家義務對國家權力的價值評價方面。國家義務對國家權力的行使情況,存在兩種義務性價值判斷標準。一方面當國家權力按照國家義務的要求去行使時是正當的,因為它們是無害的,并且有可能有利于他人和社會;另一方面當國家權力不按國家義務的要求去行使時是不正當的,因為它們肯定有害于他人和社會,是一種資源的耗費。
再次,健全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矯正不履行國家義務的行為。國家義務正當性必然要求國家機關嚴格履行義務,對國家機關自行履行義務的行為不應加以干涉,當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受阻時,還應受到法律保護,甚至可以訴及國家的豁免權。但是,當國家機關不履行國家義務時,就要依靠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強制與懲戒,保障國家義務得以履行,實現國家權力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