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黨章中規定了維護憲法的權威性是執政黨的義務。黨的權威應服從并服務于憲法權威。執政黨要維護憲法的最高性,并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其他權威與憲法權威的關系,切實提高運用憲法思考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推進黨的決策活動與決策程序的法治化,切實落實“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
黨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是維護黨的權威的根本途徑。黨的權威首先以憲法權威來體現。只有尊崇憲法權威,才能保證黨的權威。政黨行為是否具有合憲性,是判斷該政黨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標準,也是判斷一個國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標。只有認真落實憲法,才能真正保證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效力。
處理好憲法權威和個人權威的關系
推崇憲法權威還是推崇個人權威,決定了法治與人治的不同道路選擇。歷史經驗表明,無論個人有多大的魅力,無論有多高的權威,任何人不能超越憲法權威。因為個人權威,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如果只強調“領袖”個人的權威地位,這對于共同體來說并不具有持久的有效性,而且有可能導致統治失靈和對民眾利益的危害。個人一旦具有根本上的崇高地位,往往會架空制度。
為此,鄧小平曾經指出:“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秉h的十八大報告也特別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p>
處理好憲法權威和個人權威的關系,就必須確認憲法權威具有至上性,一切組織和個人不能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一切權力必須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由憲法和法律對其進行監督,避免權力成為個人維護其領導地位的工具。
當然,推崇憲法權威并不是反對領導人應有的個人權威。在國家治理中,基于統治效率的要求,領導人需要一定的權威,這在客觀上是允許存在的。但這種個人權威,是基于其自身道德、素養、能力而產生的。在法治目標下實現個人權威,只能通過憲法的途徑才能獲得。領導人必須以憲法思維處理現實問題,以合憲性作為思考問題的前提,合理地處理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協調各方利益關系。
總之,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規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規定了黨對國家的領導,體現了國家共同體基本認同的價值觀。因此,我們需要切實維護憲法權威,以憲法繼續凝聚社會共識,發揮憲法在國家治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推動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理念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