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官發財,應當兩道”,既然擔任了公職,為公眾服務,就要斷掉發財的念想
主持人:我們應該如何做,才能消除這些不應有的道德困境?
唐亞林:2014年5月4日,習近平同志到北京大學考察,在與同學的對話中專門強調了“當官就不要想發財、想發財就不要去做官”的基本理念。2013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與中外記者見面時,就提出“為官發財,應當兩道”,即為政清廉應該先從自己做起,己正,才能正人,這是古訓,也是真理。既然擔任了公職,為公眾服務,就要斷掉發財的念想。
我認為,其根本用意在于斬斷由不受制約的權力引發的官商勾結、腐敗叢生的利益鏈條,消除由此而引發的整個社會價值觀扭曲和混亂的危害,從而為市場、為社會、為國家的有序與繁榮發展,締造源源不斷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機與活力。
李春成:發達國家中,公民在政界與商界之間的自由流動,是一種既平凡又頻繁的社會流動,但并沒有引起事實上的心理上的恐慌。原因在于,社會不僅有完善的用權監督體制,而且,任職與卸任也都在公開透明的制度環境中,無須為權力期權化擔心。
所以,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健全我們的干部管理制度。首先,應當加強對干部在位時的用權監督,從源頭上遏制權力期權化,使之沒有“黑錢”可洗。其次,強化辭職程序,切實加強干部的離任審計,切忌走過場、流于形式。可信的離任審計應當成為干部下海的必需程序之一。如此做,可以不讓有問題的干部逃之夭夭,也可以讓沒有問題的干部走得清清白白。最后,繼續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激勵機制,從事業和報酬上提升從政這一職業的吸引力,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也才算真正留住了精英人才。一個消極但合法的留人辦法是,在不違背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勞動合同來規定服務期限。對于那些確實想另謀他職的干部,我們應該尊重他們的選擇權利。
謝寶富:值得指出的是,商場如戰場,入場需謹慎。無論你是懷揣個人財富夢想,還是為了完成實業報國的宏愿,辭官“下海”前都應仔細掂量自己的本錢(智商、情商、素質、能力、毅力、資源等)和潛在風險,而后決定是否辭官再出發。
(主持人:張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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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海”對干部意味著什么
對干部而言,從收入上講,“下海”意味著放棄旱澇保收的、通常不是太高但固定的薪水,去追求帶有不確定性和機會性的、往往也更多的收入或利潤;從事業上講,“下海”意味著從較為安穩的、往往帶有公共榮耀的公職,變為以賺錢為第一要務的、私人化的職業;從身份上講,等于從掌權者、發號施令者變為被管制者、服從者;從價值上講,取代公共利益至上理念的是個人或企業利益第一的原則,取代集體主義情懷的是個人理想和抱負更為個人化的實現。
干部下海的“三年兩不準”規定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重申:“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也就是常說的關于干部下海的“三年兩不準”規定。
美高官“棄政從商”的法律限制
美國聯邦政府高級官員離職后從事商業活動,在美國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美國政府也多次通過多種立法對高官“棄政從商”進行限制。早在1962年,美就通過了所謂《聯邦官員離職后生活法》,該法禁止聯邦高級官員在離職后1年內代表任何公司或機構與其前受雇的政府部門進行聯系或出面游說。如曾擔任項目經理或項目承包官的聯邦政府官員,離職1年后也不得到自己曾監管過的公司工作,特別是合同金額超過1千萬美元的項目。該法還終生禁止曾親自充分參與某個事項的前官員對相關政府部門的官員進行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