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季曉南
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有必要對公司制企業與股份制企業加以區分,有必要對公司制改革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程中的意義和作用重新審視
一
混合所有制與股份制的關系,是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大幕開啟以來議論較多的一個話題。有觀點認為,混合所有制就是股份制。這一觀點著眼于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強調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點是繼續推進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這一觀點有可取之處。但將混合所有制等同于股份制,既容易阻礙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積極探索,也容易影響對公司制企業與股份制企業的正確認識。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形式的公司。通常講的公司是相對于個人業主制企業、合伙制企業等而言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根據資本形式和承擔責任的不同,公司又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股份有限公司又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兩種,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明確法律界定和法律區別的兩種企業組織形式,雖然都屬于公司這個大范疇,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習慣上,一般將有限責任公司稱為公司制企業,將股份有限公司稱為股份制企業。正因為如此,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決定》在論述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時強調,要“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苯陙淼恼ぷ鲌蟾婧鸵恍┥罨洕w制改革指導意見也多次強調,要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由此可見,深化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革都應成為推進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取向和重要任務。
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所區別的兩種企業組織形式。一些觀點之所以將混合所有制視為股份制,其重要原因可能在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企業,其出資人都以股東稱謂,股東都以投入企業的資本對公司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的表決都是一人一票,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且,公司制企業股東的出資比例經常也被稱為持股比例,這就使得人們很容易將公司制企業與股份制企業混為一談。實際上,公司制企業與股份制企業在設立、組織機構、股權轉讓三個方面存在明顯區別和差異。
在設立方面,第一,資本劃分方式不同,公司制企業的資本不必等額劃分,股份制企業的資本必須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相等。這是公司制企業有別于股份制企業最重要的一點。第二,資本名稱不同,公司制企業股東所出資本稱為出資額,股份制企業所出資本稱為所持股份,股份制企業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相應地,股權證明形式也不同,公司制企業向股東簽發的是出資證明書,股份制企業是股票。第三,資本募集方式不同。公司制企業只能在股東范圍之內募集資金,不得向社會公開招股集資,股份制企業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當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四,出資方式不同。公司制企業的股東應當按照其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中認購的出資數額足額繳付出資,如不按期繳付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出資的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股份制企業發起設立時,公司章程中載明的公司全部資本必須在公司設立時全部發行,并由發起人全部認購。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
在組織機構方面,公司制企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設1-2名監事。股份制企業需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19人。公司制企業的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制企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在股權轉讓方面,公司制企業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制企業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