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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云峰:走向宗教的多元治理模式

2014-06-05 08:54 來源:《文化縱橫》  我有話說
2014-06-05 08:54:37來源:《文化縱橫》作者:責任編輯:蔣正翔

  作者: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盧云峰

  中國已經成為一個宗教大國。且不論實踐者眾多的民間信仰,也不用說傳統的儒釋道三教的強勢復興,單看基督教的發展我們就可以對此有所體會。按照官方數據,1949年我國有70萬基督徒,1982年增加到300萬,1988年450萬,1997年1200萬,2009年2300萬。民間估計的基督徒人數更多,從5000萬到1億不等,學界比較認可的數字是7000萬?;蛟S這些數據并不準確,但可以確定的是,基督教正在中國快速崛起,這不僅影響到我國的宗教生態,也勢必重塑基督教的世界版圖。宗教的迅猛發展也給我國的宗教管理帶來挑戰,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北京守望教會事件以及被全國媒體廣泛報道的“全能神”事件都是例證。如何在急劇的社會轉型中有效地進行宗教治理?這是本文的關切所在。

  宗教治理模式芻議

  不少人認為,宗教關乎信仰,純屬個人私事,所以無需政府的管理。然而事實表明這一觀點值得推敲。即使是在美國這個被認為是宗教自由最為充分的國度,宗教團體同樣受到約束。美國聯邦政府對曾經實行一夫多妻制的摩門教進行了多年的壓制,把多婚實踐者投入監獄,并在政治上對猶他地區進行限制,最終馴服了摩門教。拒絕現代文明并抵制世俗教育制度的阿米什人也在美國政府的壓力之下被迫建立學校并送子女上學。由此看來,世上不存在絕對的宗教自由,因為沒有哪個政府會“允許那種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

  社會學家一直關注宗教管制的類型。芬克根據管制的性質把它分為扶持和壓制;楊鳳崗則依據管制的程度區分了四種宗教市場:完全取締(沒有宗教)、壟斷(只允許一種宗教)、寡頭統治(只有幾種宗教被允許存在)和自由的宗教經濟(多種宗教并存)。本文則根據治理主體的差異區分出這幾種宗教治理模式:神權統治模式、國教模式、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和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

  神權統治模式的治理主體是宗教領袖,其范例是舊約時代的以色列。當時的先知被視為上帝的代言人,他們不僅管理宗教事務,也以上帝的名義統管政治乃至一切社會事務。在這種模式中,政與教沒有出現功能分化,國家也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實體。當國家以獨立實體的形式出現以后,國教模式開始盛行。按照維基百科的定義,“國教指的是由國家確立的具有高于其它宗教地位的宗教。”歷史上至少存在過兩種版本的國教:一為政教合一體制下的國教,強制人們信奉,如羅馬天主教之于中世紀的歐洲,伊斯蘭教之于塔利班時期的阿富汗,我們可以稱之為激進版的國教。在此種體制下,國家政權被視為國教的強制性代理機構,保護和促進國教信仰。另一方面,國教直接影響到政權的穩定與否,按照約翰斯通的理解,后者在“影響和控制群眾方面掌握有巨大的政治力量。他們既能煽動群眾叛亂,也能防止這類叛亂?!倍钦谭蛛x體制下的國教。歷史上,東南亞的一些國家(泰國、柬埔寨)將佛教確立為國教,而歐洲很多國家(英國、挪威等)則把基督教的某個宗派確立為國教,阿拉伯國家(伊朗、沙特等)則把伊斯蘭教確立為國教。這些國家以憲法或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某種宗教為國教,隨著現代性的展開,政教分離成為潮流,國教不能再支配國家的政策和人民的生活,但它仍然具有高于其他宗教的地位,也是政權合法性的來源之一。這個可以叫做溫和版的國教。

  “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的典范是明清時期的中國,其特征是政治化解讀宗教、分類管理與弱勢平衡。在這種模式中,世俗政權對宗教團體進行政治化的解讀,關注他們的政治野心與潛在的謀反能力,從而把宗教分為“正--邪”兩大類:那些被認為具有謀反野心的宗教團體被目為“邪教”,屬于嚴加防范的對象;而那些雖與儒家正統相異但深植民間的宗教信仰(佛、道)則讓他們忝列“正教”,并采取有限扶持的措施,但僧道群體的規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官方會有意促進各教融合,避免排他性宗教坐大。一旦某個宗教團體勢力膨脹并有可能尾大不掉時,世俗政權就會加以抑制乃至鎮壓,以達到弱勢平衡的目的。

  “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的模本是當代美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其治理主體是社會。國家不再從法律角度扶持或打壓特定宗教,國家機器也不再主動介入宗教事務,比如刺探宗教團體是否有政治野心,這就是所謂的“民不舉、官不究”。社會成為管理宗教的主體,一旦宗教人物出格或產生爭議,當事者的家庭、媒體和其他相關的社會團體會首先對之進行監督。如果有人訴諸法律,那么司法機構也會隨之跟進,用法律來規范宗教團體的行為。因為家庭、媒體、社會團體、法律界都介入到對宗教的治理之中,所以我稱之為“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簡稱“多元治理模式”。

  在以下的行文中,筆者將結合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實踐分析國教模式、選擇性管制模式和多元治理模式的優劣。我之所以選擇這兩個地區進行比較研究是因為他們都曾在社會轉型的形勢下轉變宗教治理模式,而這種轉變對當代中國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責任編輯:蔣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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