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禁以來,臺灣地區(qū)所實施的多元化宗教治理頗見成效。在戒嚴時代,情治單位很努力地控制宗教,但效果有限,一貫道就是在被壓制的狀態(tài)中逆市攀升,從一個人數(shù)不多的移民教派發(fā)展成在臺灣地區(qū)舉足輕重的龐大教團。由于社會成本太高,壓制的措施難以為繼,宗教治理處于事實上的無政府狀態(tài)。解禁之后,由于新興宗教數(shù)量眾多,魚龍混雜,其中難免有些團體會出現(xiàn)偏差,但是多元的治理模式往往可以防范于未然。當事態(tài)尚未擴大之時便會引起家庭、社會和媒體的關注;受到非議的宗教人物或許不會因此獲罪,但他們所領導的宗教團體的發(fā)展會受到實質性的影響。由于社會分擔了宗教治理的任務,權力機構無需太多介入便能消弭爭議,防范宗教行為偏差于未然。
宗教管理模式變化的背后是宗教觀的轉變。明清時期占主導地位的是“正邪對立”的宗教觀:儒教自視為正統(tǒng),雖然他們也把道、佛列為“正信”,但有意維持其弱勢平衡,僧道群體的規(guī)模受到限制;教派則被目為“邪教”,受到壓制。國民黨早期所實行的“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可以視為明清舊制的延續(xù),其背后的宗教觀也頗為類似,只不過在闡述時借用了一些現(xiàn)代的科學話語,其主要特征是“對手思維”與“政治化解讀宗教”。伯慮愁眠的故事表明,如果過分從政治角度解讀宗教團體,并采取打壓措施,那么它們可能就會真的逐步走向反叛。我國明清時期打壓教派的措施最為嚴厲,而教派造反卻最為頻繁,這或許就與此有關。隨著解嚴的推進,臺灣當局的宗教觀開始發(fā)生變化。他們不再從教義上去判斷宗教團體的“正”與“邪”,而是一視同仁,允許甚至鼓勵多元宗教的存在。宗教間的平衡機制交由市場競爭來處理。解禁以后,臺灣地區(qū)也并沒有出現(xiàn)宗教造反的現(xiàn)象,這或許也與去政治化的宗教觀有密切關系。
討論與結論
通過比較我國臺灣地區(qū)和美國宗教治理模式的轉變,我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認識。
第一,宗教治理模式的轉變首先源于宗教觀的轉變。美國由“國教模式”轉向“以社會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臺灣地區(qū)則是由“以國家為中心的選擇性管制模式”轉變?yōu)椤耙陨鐣橹行牡亩嘣卫砟J健薄棠J奖澈笫恰蔼毚笈潘钡淖诮逃^,用強制性手段消除異己,結果導致宗教紛爭頻仍,宗教迫害盛行,宗教自由化為烏有。“以國家為中心的政治化管制模式”所體現(xiàn)的是“正邪對立”的宗教觀,其治理方略是扶持一些宗教團體,打擊另一些宗教團體。但無論是扶持還是打壓,都會產(chǎn)生一些意外后果:扶持產(chǎn)生懶惰,壓制則會導致宗教逆勢增長。這種治理模式在現(xiàn)代社會很容易給人以壓制宗教自由的口實,同時由于其社會成本極高,很難真正實行,宗教管理往往處于事實上的無政府狀態(tài)。正是由于這兩種模式效果不佳,形勢比人強,當政者被迫轉變宗教觀。
第二,在管理宗教時,政府需要在戰(zhàn)術上忽略宗教,或者說無為而治。“多元治理”模式所透露出來的一個思路就是不必視宗教為洪水猛獸,也無需事無巨細都加以管理,而是有所為,有所不為。坦率地說,什么都想管可能什么都管不好,代價大卻效果差,放手讓社會監(jiān)督宗教或許更為有效。臺灣在轉變?yōu)椤岸嘣卫怼蹦J街螅鐣蔀楣芾碜诮痰闹髁Γ耖g力量擔當起監(jiān)督爭議性宗教人物的重任,這有利于未雨綢繆、防范于未然,并對那些存在偏差或爭議的宗教團體有著實質性的影響。“多元治理”模式讓政府遁形于社會背后,看似消極,但能落到實處,此所謂“無為而治”;而以國家為中心的管制模式,看似積極有為,但在實踐中或者因社會成本過大而難以實施,或者即使實施也會導致一些意外后果,從而使管理目標難以達成。實踐表明,在實施多元治理模式之后,臺灣地區(qū)和美國雖偶有宗教亂象,但亂中有序,宗教所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與正面。
第三,在戰(zhàn)略上,政府要重視宗教。具體而言,就是要積極利用宗教對內(nèi)塑造國民性,凝聚共識;對外傳播自身文化,提升國家的軟實力。前文已經(jīng)提到,美國雖然依靠社會力量來管理宗教,在法律地位上賦予每個宗教平等地位,但這絕不意味著政府對所有宗教一視同仁。恰恰相反,美國政府有清晰的宗教戰(zhàn)略,獨厚基督教。在美國國內(nèi),基督新教為美國的立國之本,其影響無遠弗屆,有人稱之為美國的“隱性國教”。在國際上,美國大力推行與新教有千絲萬縷聯(lián)系的價值觀,新教成為美國軟實力的重要來源。如果說美國是個新教社會,那么臺灣地區(qū)則是一個儒家社會。在臺灣地區(qū),臺當局在尊重宗教多元的同時,儒家價值成為社會都認可的文化公約數(shù),其功能與美國的新教類似,雖然其地位有所不如。所有這些,都值得我們在制定宗教抑或文化戰(zhàn)略時加以甄別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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