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正逢其時
實踐證明,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的客觀要求;是減少農產品市場波動,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提高農業效益和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支撐;是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就業,應對“誰來種地”問題的迫切需要。
《決定》中提到了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這些主體的經營將形成農業經營體系中的“新”合作經營及“新”企業經營。新企業經營要涉及農業的產中環節,需要流轉土地,與上文中的“公司+農戶”的企業經營不同。如果企業在土地流轉交易中仍然處于強勢地位,弱勢的小農戶只要覺察出企業有任何影響其利益的行為時,比如不按時支付租金或者不按協議上漲租金,小農戶仍就會選擇集體違約以抗衡強勢。面對有從眾心態、缺乏契約意識、數量眾多的違約小農戶,企業同樣會因維權的成本較高而放棄維權。若此,土地流轉也就難以為繼,新企業經營與一般企業經營就沒有本質區別。因此,合作社和企業作為合作經營和企業經營的主體,應改變目前的經營理念,尊重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平等地對待農戶,與農戶形成真正的合作,互利雙贏,土地流轉才能順暢,合作社和企業才能可持續發展,新型經營主體、新型經營方式才會形成。
當然,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政策激勵力度不夠、流轉服務不到位等外部因素也影響土地流轉。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諸種問題會逐漸顯現。全面深化改革正逢其時。《決定》指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等,這些政策措施為土地流轉提供動力和保障。各級政府有必要抓住這個良好的契機,針對不同類型農戶土地流轉的需求特點,出臺政策分類引導,同時完善服務體系、建立價格評估機制,創新農業經營方式、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