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行政區劃政府協同扶貧攻堅要確立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互利原則
跨行政區劃政府協同扶貧攻堅工作強調參與政府之間地位的平等和獨立。參與者都有各自獨立的利益訴求。在合作過程中,應通過討論、磋商來最終達成各方比較滿意的方案。參與者之間地位平等,不適和命令指導和等級節制。合作內容在既定原則下應不受現在,也不受權力關系的扭曲,各參與者應該用理性、開放的心態接受他方的正確的意見建議。
(二)優勢互補原則
政府在選擇合作策略時應充分考慮現實條件,對自身的優勢和劣勢進行客觀的分析和評價,以此為基礎,選擇和自身具有優勢互補的合作對象,在協作過程中揚長避短、取長補短,借用他方優勢來彌補自身劣勢。跨行政區劃政府協同扶貧攻堅具有開放的一面,是一個動態開放的系統,能夠吸收一切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因素。在合作中拒絕歧視和排他,打破行政壁壘和地方保護。
(三)循序漸進原則
政府的運行是隨著現實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不存在一勞永逸的模式,跨行政區劃政府協同扶貧攻堅概念的形成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統一、必然與偶然的結合。經濟的發展在客觀上決定了合作主體間在共同利益上的相互依存。跨行政區劃政府協同扶貧攻堅的理念也受制于時代的限制,受到既定的行政體制和政策安排的制約,想在短期內建立協同型治理的政府既不現實也不客觀。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協同合作,在實踐過程中實現主體間相互關系的深化,培養協同型文化和觀念。
(四)公共性原則
跨行政區劃政府協同扶貧攻堅的成果必須是公共性的,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最高追求。跨行政區劃政府合作的動機以實現區域的整體公共利益為目標,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均衡社會和其他方面的發展。跨行政區劃政府行政人員要轉變傳統的管制行政觀念,在面對重大扶貧攻堅公共問題和合作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合作帶來的成果能否滿足區域內公眾的需求。無論是在合作伙伴的選取還是協同方案制定過程中都必須以協同效應的實現為根本出發點和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