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模式"的誤導
中國之前曾經因為模仿蘇聯而走錯了農業發展的道路。集體化的社隊組織,雖然有其一定的成績(尤其是在社區水利、衛生、教育和社隊工業方面),但是確實遏制了農民的創新性,也掐死了市場動力。在大躍進時期,更受了"越大越好"的錯誤信念的影響。在市場化了的今天,中國已經拋棄了之前的過分偏重計劃與管制的認識和做法,但是,卻有可能會再一次犯類似的錯誤,由于過度模仿某一種模式和過度信賴某一種理論而走上錯誤的道路,即今天被認為是最"先進"的美國"模式"及其"普適"的經濟"科學"。
前些年來國家極力支持"龍頭企業",便是一個例子。那樣的政策錯以為中國必須模仿美國的先例,依賴大農業產業公司以及規模化經營來推動中國農業,基本無視這些年來最重要的、真正的農業經濟發展動力,即"小而精"的小規模家庭"新農業"。事實上,即便是名義上的大規模農業企業,多采用了和小家庭農場簽訂定購協議或合同的操作模式(可以稱作"合同農業"contract farming --見Forrest Zhang張謙 2008、 2013),實質上仍然是以小而精的小規模農場為主要生產單位的模式。這是因為小家庭農場的自家勞動力至今仍然比雇工經營的勞動力便宜和高效(下面還要討論)。實際上,"龍頭"企業所提供的更多、更重要的是縱向的加工和銷售方面的鏈條,而不是橫向的簡單規模化雇工農業生產。而其關鍵弱點則在于把市場收益大多劃歸商業資本而不是農民生產者(詳細論證見黃宗智2012b:94~96;黃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
在國家政策向"龍頭企業"傾斜的偏向中,通過合作社來為小而精的農業提供產加銷縱向一體化的另一種可能道路,其實一直都未曾得到適當的支持。對于合作社,中國政府過去所做的其實要么是過分管制,要么是過分放任,而真正需要的政策則是由政府來引導和投入資源,但由農民為自己的利益來參與并主宰的合作社。這是日本和臺灣地區農業所展示的先例。它們的出發點是日本統治下基層政府管理農業的制度。其后,在美國統治(或決定性的影響)下,走上了基層政府通過農民的合作組織而逐步民主化的道路。結果等于是基層政府把其權力和涉農資源逐步讓給由農民為自身利益而組織起來的農民協會,由此來推動農協的發展,也推動了農村治理的民主化,最終推動了政治體制整體的民主化。這是一個由于歷史條件的巧合所導致的、具有一定偶然性的結果,但它是中國今天應該有意識地模仿的模式。筆者已有另文討論這個問題,這里不再贅述(詳細討論見黃宗智,待刊, 第三卷:第10章;亦見黃宗智2010a)
在2013年2月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的一號文件要大力發展"家庭農場"的號召下,各地政府紛紛響應,媒體也大做宣傳。其中,關鍵的想法是要克服被認為是低效的小農場,進行規模化、鼓勵土地流轉,其中不少人明顯是想模仿美國農業的發展模式。農業部更把"家庭農場"具體定義為經營土地超過100畝的"大"農場[1],其基本用意是要積極支持這些較大規模的農場,把它們視作是未來的發展典型。這樣的設想背后的主導思想明顯是把成規模的農場看作是中國農業發展的必然道路,無視中國農業小而精的基本邏輯。和之前的向"龍頭企業"傾斜的思路一致,是想借助這樣的規模化農場來拉動農業的現代化發展。其背后所想象的圖景則是美國模式。因此,其所選用的"家庭農場"口號也是來自美國農業的修辭,而不是中國自身的小農經濟。
這里,我們首先要說明,美國的農業其實不是這種所謂的"家庭農場"口號所虛構的那么一回事。它之前確實曾經主要是一般意義上的家庭農場,即主要依賴自家勞動力的農場,但近半個多世紀以來,早就被大規模的依賴機械資本和雇傭勞動力的企業型農場所取代。根據美國農業部的數據,美國農業總產值的一半是由其最大的2%的農場所生產的,73%是由占據所有農場的9%的平均10000畝的"大農場"所生產的。[2] (USDA 2005: 圖3、圖5) 美國總數200萬個農場共雇傭60到80萬(具有美國公民或長期居留身份的)農業雇工,另加100到200萬來自墨西哥和其他地區的外來移民工(migrant worker)的農業短工/季節工。(Rodriguez 2011;亦見"Facts about Farmworkers," 2013)
美國的文化和歷史確實深深地認同于"家庭農場",把他們視作為美國"國性"(national character)的一個主要代表和象征,但在實際的經濟歷史中,"家庭農場"在農業中的主導地位其實早已被大規模的企業農場所取代。今天,"家庭農場"在美國是虛構多于實際、文化幻想多于經濟實際的象征。廣為中國國內最近的討論所引用的2012年7/8月期的大西洋月刊(Atlantic Monthly)發表以《家庭農場的勝利》為標題的文章,所引用的單一孤例"家庭農場"其實是一個擁有33600畝(5600英畝)耕地的、極其高度機械化和自動化的農場。它有三名全職勞動力,一個是農場主-經營者本人,兩個是全職職工,另外雇用臨時的季節性短工,是個十足的高度資本化、機械化-自動化的農業公司,其實完全不應視作為"家庭農場"。(Freeland 2012)
但在美國農業部的統計口徑中,對"家庭農場"("family farm")所采用的定義只是經營者及其家人(血親或姻親)擁有農場一半以上的所有權(USDA 2013:47)。對中國讀者來說,這是個充滿誤導性的定義。在國內,以及國際上大多數的農業研究者來說,一般對家庭農場的定義則是,主要依賴自家勞動力的農場。即便是在新近打出的"家庭農場"口號下,在中國農業部的調查中的定義仍然是主要依賴自家勞動力的才可以稱為家庭農場。(《農業部......》,2013)按照如此的定義,美國大部分的所謂"家庭農場"已經不是家庭農場,最多只能稱作"部分產權屬家庭所有的企業型農場"。美國農業部的研究宣稱今天仍然有96%的美國農場是家庭農場,所用的是以上這個定義而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定義。(USDA 2013:47)這本身就說明美國農業模式是不適用于中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