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影子銀行加大了宏觀調控難度。一部分影子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實際上增加了金融體系的貨幣供應量,這部分貨幣供應是央行不能直接控制的。另一部分影子銀行雖然沒有增加貨幣供給,但是加快了貨幣流通速度(例如銀行的理財產品),加劇了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價格的波動,增大了央行調節利率和貨幣供應的困難。同時,影子銀行成為地方政府融資的重要渠道,加大了地方政府債務杠桿壓力,隱藏了地方財政赤字規模,限制了財政政策的有效性。
最后,傳統銀行體系受資本充足率、存款準備金和存貸比的約束,杠桿可控,但影子銀行體系缺少此類約束,理論上杠桿可以無窮大。影子銀行自2007年開始快速發展,沒有經歷過經濟大周期波動的系統性壓力測試,穩定性較弱。影子銀行機構信譽水平較低,流動性管理能力上弱于銀行類機構,應對突發危機的能力較差。影子銀行和傳統金融業務交織在一起,且沒有最后貸款人安排,容易成為系統性風險爆發的導火索。
影子銀行監管的核心在于陽光化
影子銀行監管的核心在于陽光化,要與深入金融改革結合,與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穩妥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同步,有效管控影子銀行的規模和風險。
疏堵結合、以疏為主。事實上,有關部門近年來出臺了多項政策,監管力度一再加大,但影子銀行仍然不斷變換各種形式,沒有有效遏制住影子銀行快速發展。如果不從體制機制的源頭上入手,會造成監管越細、影子越大。因此應該采取疏堵結合、以疏為主的思路,做到趨利避害。
加強監管協調。出臺適當的監管法律、法規,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一致性。加強橫向監管協調,一行三會建立協調機制,形成全覆蓋的監管網絡。建立高層協調機制,避免監管協調過程中出現的行業保護。建立和健全中央和地方兩級監管體系,加強兩級監管的協調。明確影子銀行機構和業務的監管責任,將一些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真正管起來,做到風險隔離、避免溢出效應。探索向影子銀行提供必要流動性的支持機制。
以同業業務監管為抓手。要規范同業資產和負債的匹配,限制同業資產和負債占比,限制同業資產投向,要求其符合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要求,明確同業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杜絕抽屜協議、暗保等不受管控的方式。將與一般存貸款業務實質相同的同業業務,納入存款準備金征收范圍,計入存貸比考核和資本占用。
夯實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跨市場的資金監控平臺,實時跟蹤跨金融子市場的資金流向和最終去向。完善統一的金融統計制度,實現影子銀行的分類精準統計,避免重復和遺漏。完善統一的會計準則,防止通過會計差異實現資產虛假出表。加強信息披露,要求對所有產品的整個投資路徑進行披露,定期公開最終投資標的的真實信息、產品的資產負債及財務情況,披露者承擔法律責任。
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防止商業銀行采取不正當方式競爭存款,杜絕金融機構隱性擔保,打破剛性兌付,逐步形成理性的資金風險定價,建立“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健康投資環境。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厘清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兌付、清算等業務要素,同步推出CDS等配套產品。支持貸款轉讓市場發展,降低商業銀行資本消耗,盤活存量資產,實現影子銀行陽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