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希東
政府、市場、社會是人類社會的三大主要領域,任何治理體系都圍繞三者關系在進行。當前我們所說的社會治理創新,核心就是除了政府發揮好自身功能外,通過重建良性互動的政府與社會間關系,進一步加大培育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讓渡社會權力,引導社會組織全面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社會矛盾化解、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等領域的公共事務,謀求政府治理、政社合作治理、社會自身治理的有機結合。其中,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并讓其有序地參與社會事務的公共治理,是創新社會治理的核心內容和關鍵所在。筆者以為,要想真正促進社會組織充分參與社會治理,從社會組織、政府的視角來看,分別要注重“三個導向”和“四個體系”建設。
突出“三個導向”
從社會組織發展與參與社會治理的需要看,要突出三個基本導向。
需求導向。社會組織的創建與發展,抑或參與社會治理,首先要明確我為誰、有哪些社會服務需求空白、哪些服務對象需要我等基本問題。實際上,政府無法提供、不適合提供、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務,理應成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核心領域。從這一點來看,面向老年人、兒童、青少年、婦女、移民、殘疾人、貧困者等弱勢群體,以及面向比較貧窮的社區,理應成為社會組織大展身手、發揮作用的重要陣地。
能力導向。在明確了“誰需要我”的問題以后,就要轉而關注“我到底有沒有能力”的問題,這包括組織策劃能力、服務能力、管理能力、運作能力、籌資能力、參與能力、專業技術能力等。只有通過自身強有力的能力體系建設,最大程度地滿足服務對象的需求,才會贏得服務對象的信任,獲得社會認可和支持,進而走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項目導向。在有需求、有能力、有資源的情況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或提供社會服務,就要看其對具體服務項目的運作能力了。這就要求社會組織學會按照項目化的方式進行開展和運作,制定一套完整的項目運作制度,包括項目組織策劃、項目申報或設立、項目資金預算、項目效益評估等,力求做到項目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只有這樣,才會保證“做一件成功一件”的效果,同時也會創立出自己的服務品牌,確立自己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強化“四個體系”
從政府角度來看,為了幫助社會組織有效參與社會治理,就得強化社會支撐體系。既然“治理”作為一種政社合作的互動行為方式,除了社會組織單方面具有強烈的“參與欲望”外,政府必須為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創造機會、提供條件、搭建平臺,創建良好的參與生態環境,以便引導社會組織有序、有效地參與。這要求政府做好以下四個體系建設。
法律體系。社會組織憑啥參與?參與什么?如何參與?需要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當前,正是由于我們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存在滯后甚至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使得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一定程度上存在隨意性、無序性、不可持續性的問題。解決辦法就是加快調整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讓社會組織獲得公認、合法的身份和地位。甚至可以制定諸如社會組織法、社會組織參與法、慈善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法等新的法律,為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制度體系。重點應該建立三大制度:一是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化、體系化、規范化,為政府轉移職能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二是社會捐贈制度。通過社會捐贈稅收體系的建設,開辟社會資源流向社會組織的通道,實現社會資源社會化配置的新格局。三是監管制度。關鍵在于對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社會組織,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讓各類社會組織規范運作,更重要的是,要及時發現一些社會組織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利益和公眾利益的行為,并堅決地逐出服務領域。
激勵體系。激勵體系是任何一個組織持續發展、規范運作的重要條件。為了引導社會組織更高效地參與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的評估激勵體系,當下最要緊的是要從組織本身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兩個方面建立相關激勵措施: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措施以及更加靈活的財稅制度、獎勵制度,讓社會組織方便開支基本的運作成本,積累一定的運轉資本(并不一定分紅),激發活力,激活其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要盡快解決社工人員的地位問題、待遇問題、職稱問題、發展問題,適當擴大社會組織領軍人才在政治、經濟、社會決策中的參與范圍和程度,以便一些社會政策更好地反映和呼應社會組織和社會人才的發展訴求。當然,與此同時,也要建立適當的懲罰機制和退出機制,把那些不但無法參與社會治理反而對社會有害的社會組織,從當地社會組織隊伍中清除出去。
平臺體系。本質上看,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是一個供給和需求的關系,幫助建立某些平臺,全面打通供需雙方的信息通道、交流渠道,是提高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保證。為此,從政府角度看,重點要打造好兩個平臺:一是供需信息發布平臺。如果社會組織作為服務生產者的話,政府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有義務將自己管轄區內民眾的服務需求與社會組織的產品供給進行對接,通過建立供需信息發布或見面洽談平臺,讓社會組織和有服務需求的基層政府之間直接接觸,通過競標或競爭性的方式,確立政社合作關系。二是基層社區共治平臺。社區是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主陣地和舞臺,因此能否在社區層面,搭建由政府、社會組織、駐地企業、社區居民等協同參與的共治平臺,對幫助社會組織進入社區、了解社區、發現社區需求、滿足社區居民服務需求等,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