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球治理體制改革倡議與發展方向
全球化世界迫切需要一種有效的全球治理體制,而世界秩序轉型也為全球治理的制度創新提供了契機。針對全球治理面臨的種種制度困境,國際社會出現了改革全球治理體制的各種倡議,擇其要者,下述幾種觀點較為突出:第一,重建世界秩序的基本理念。秦亞青教授指出,在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在一個新興大國群體崛起的時代,需要構建融合各種文明、治理思想的新的治理體系,也需要重建世界秩序的理念原則。為此他提出了三個基本的秩序理念:多元主義(pluralism)、伙伴關系(partnership)和實踐參與(participation)。[28]第二,創建全球領導體制。英國學者羅伯特·斯基德爾斯基主張打造“全球契約”。他認為,當前“我們面臨著世界政府與解體二選一的局面”,國際社會不得不打造“全球契約”,“否則,全球化的政治經濟體系就會開始解體”。[29]法國學者阿塔利則主張建立“全球政府”。他認為,目前“全球化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極端,各種國際法規和準則也在逐步趨同,特別是對于人類的價值觀,基本有了較為一致的看法,也有合法性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聯合國等國際機構,目前應該思考成立全球性民主政府問題”。[30]在許多西方“國家破產”后,“全球政府”是必要的替代方案,是一個避免全球毀滅的新的世界秩序框架。美國的伊恩·布雷默倡導樹立一個世界領導者。他指出,“在當今世界,從全球經濟穩定到氣候變化治理,再到防止網絡攻擊和恐怖主義以及確保糧食和飲水安全等,諸多挑戰已經超越國家邊界,國際合作的需求從未像今天這樣巨大。毫無疑問,合作只有在領導者指揮下才能有效展開”[31]。第三,倡議網絡治理方式。美國學者約瑟夫·奈認為,“全球治理的大部分工作將依賴于正式和非正式的網絡。網絡組織如20國集團,將被用于設置議程、建立共識、協調政策、交流知識及制定規范”[32]。第四,建立“自愿聯盟”。美國學者布拉德·格羅斯曼等人認為,“在缺乏一項全面而統一的全球治理方案的情況下,將出現新的領導方式”,即“自愿聯盟”。“它們不如傳統的聯盟或國際機構那樣持久,往往是臨時拼湊,經常是就事論事,松散的努力涉及集中力量處理具體問題的國家和非國家行動者組成的不斷變換的聯盟。與從前的努力相比,領導權的行使會較為零散,取決于具體情境,也更不穩定,但卻更可能取得具體成果”[33]。
世界秩序轉型增強了全球治理改革的迫切性,而有效的全球治理需要體制上的創新。全球治理體制的改革,需要綜合考慮國際權力結構出現的新變化和國際規范的多元發展,以及全球性問題的復雜性、交叉性和關聯性發展等因素,應該從國際制度的價值、規范和實效三方面入手,增強制度的有效性。
首先,確立以公平為核心的全球治理價值共識。全球治理誕生于主權民族國家時代。西方大國憑借實力優勢,將自身價值傳統推至全球,甚至強加給非西方世界,形成了當今全球治理的基本價值觀,即以人權和民主支撐全球治理的核心價值體系。非西方世界雖在原則上接受這些價值理念,卻也有不同的解讀和實踐運用。所以,“從所顯現的實際狀況來看,全球治理還遠遠沒有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價值共識,而如何在各民族國家自身的文化價值基礎上,達成全球治理的價值共識,也就相應地成為支撐全球治理的關鍵問題”[34]。因為若沒有價值共識基礎,全球治理機制就不會得到人們發自內心的普遍擁護與遵從,也就難以有效實施。
面對國際權力“去中心化”、世界多元文明共存的新形勢,確立什么樣的價值共識,是有效實施全球治理的首要問題。康德指出:“道德作為我們應該據之以行動的無條件的命令法則的總體”,[35]“真正的政治不先向道德宣誓效忠,就會寸步難行。盡管政治本身是一種艱難的藝術,然而它與道德的結合卻根本不是什么藝術,因為只要雙方互相沖突的時候,道德就會剪開政治所解不開的死結”[36]。因此,全球治理的價值共識首先要服從于道德要求,而道德的基礎是公平正義。洛克曾強調指出,如果統治失去了公正性,那么民眾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撤銷對主權的擁護。在自由主義傳統中,正義是任何正當統治秩序的固有部分。[37]全球治理應該確立以公平為核心的價值共識。而以公平作為全球治理的價值基礎,就需要治理體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能反映當今權力結構發生的變化和文明多樣性特點。有西方學者也指出,新的全球治理應該是“多個權力中心以及它們所代表的相互競爭的模式,在更加公平的環境下的角逐,有效的全球治理要求在平等分配權力以及增強意識形態多樣性的同時,更能形成共同點”[38]。
其次,在多元主義基礎上推進國際規范的包容性發展。國際規范是國際社會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在當今世界,世界經濟政治體系的轉型以及經濟全球化、政治多元化和社會信息化發展,加速了許多國際行為體的產生、發展與壯大,也孕育了各種新國際規范。除了像聯合國這樣的世界性實體組織外,全球性“弱體”組織,如“77國集團”、“20國集團”、“8國集團”、金磚國家和全球氣候環境大會,以及正在向制度化發展的地區組織,如歐盟、東盟、非盟、上合組織等等,都為全球以及區域內的交往提供了新的基本規范、規則,并推動著全球公共事務的解決。此外,全球公民社會在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全球零地雷運動、解決生態負債問題、人權與人道主義救援等領域,通過推動國際社會的議程設定、概念和規范推廣、自下而上的評價與監督等方式,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力。[39]它們進而在全球治理進程中發揮著愈加積極的作用。
面對國際規范的大發展,尊重世界的多樣性、承認文明多元化是國際社會的必然選擇,在多元主義基礎上推進國際規范的包容性發展,也是以公平為核心的全球治理價值共識的體現。早在2005年聯大會議通過的《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就指出,各國元首和政府首腦承諾,將致力于增進世界各地的人類福祉、自由進步,鼓勵不同文化、文明和人民之間的包容、尊重、對話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