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國家土地產權制度創設的反思
——《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理論模型之二
作者: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首席專家 徐漢明
編者按:
一百多年來,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遷一直是農業工業化的中心議題之一。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社會主義道路及其理論,創立了中國現代農地公有產權制度模式,推動了農業工業化,農民富裕奔小康,農村社會文明進步。但是,由于受我國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加之我們很長一個時期一直把馬克思主義理論教條化,盲目照搬“蘇聯模式”,對馬恩“丹麥模式”農民土地股份產權及股份合作的基本理論未能正確運用,城鄉、地區、行業協調健康發展至今仍然面臨許多新的難題。這些都成為黨和國家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一項重大而急迫的課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湖北法治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首席專家徐漢明對“馬恩‘丹麥模式’中國化之路——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進行了深入思考,建立起了“農民土地持有產權”的新型農民公有產權理論模式,為實現農民奔小康、農村文明進步、城鄉協調發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作為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現代公有產權新型模式:中國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構建研究》前期成果,《馬恩“丹麥模式”中國化之路——農民土地持有權制度》的理論的建立,契合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民土地財產性權利保護制度創新的要求,引發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為促使這一理論模式能盡快地轉化為頂層制度設計,本報《法學院》專刊將陸續刊載這一理論模型,敬請讀者關注。
社會主義國家土地產權制度的創設,是同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制度及其法律制度創設緊密相連的。其創設變動的歷史包含在社會主義建設曲折歷程之中。因此,對于土地產權制度創設的特點進行客觀評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土地產權制度功能質的規定性
對社會主義國家土地產權制度功能的創設理論與實踐有總體的把握,必須從分析社會主義國家土地制度的性質入手,深刻認識土地產權制度功能質的規定性。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功能,其本質在于,土地產權制度規范所確認、調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資源配置經濟關系及其效率與效益。因此,我們應該從實現農村小康社會目標出發,以新視角分析土地產權制度功能的發展。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產權制度功能,具有現代性、開放性、發展性等特點,是傳統土地產權制度功能在開放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其表現在:
一、明晰產權的功能。國家法律需要回應和解決的是一定的主體對土地及土地產品的歸屬權(所有權)、控制權(持有權),明晰其歸屬控制的性質、范圍與秩序。創設對土地及土地產品的利用權(承租權、承包權、轉包權),明晰其利用的性質、范圍和秩序。
二、激勵約束的功能。根據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在堅持土地國有、農民集體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與效率結合原則,對農民賦予土地控制權——即土地持有權(根據社會主義性質的決定論不宜賦予其所有權)。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參與約束原則,又遵循了激勵相容約束原則,同時考慮到了勞動努力之外的因素對土地產品產量的影響程度,在對土地持有權取得、利用、轉讓、繼承、處分、擔保或置換成股權、期權等權利變更與組合的若干經濟、民事場合,既可能減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權利變更場合中的摩擦成本、協調成本及維護與執行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學性、嚴密性與公平性。
三、有序交易的功能。作為土地市場交易,不只是市場的買賣雙方參與土地交易,而是眾多的參與者所要發生多方面的經濟關系。其交換的客體事實上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不同的利益主體所給付的土地權利及獲得的預期最大收益。這就要求土地產權制度的功能創設必須具有便捷交易、降低成本、減少風險、優化資源配置,有效地防止敗德行為,達到均衡的搏奕結局,實現“囚徒困境”條件下的優勢資源搏奕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