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改革需要有效化解金融風險
金融的處理對象是不確定性,因此存在并處理金融風險是金融體系的特征之一。金融體系通過吸收、合理分配和分散、及時釋放等方式,積極應對金融風險。但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發展階段,加上體制機制上的一些缺陷,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甚至將分散的個別風險,不斷轉化為集中的系統性風險的傾向。在推進金融改革的過程中,我國需要高度關注并適時調整這類風險形成機制,以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性。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當前金融體系存在的風險,相當部分是實體經濟轉型風險的反映。金融是服務于實體經濟的,同時也集中并反映了實體經濟風險。我國經濟正處于從高速向中高速增長的階段轉換時期,增長動力和經濟結構將發生重大變化。與此相適應,資源配置將發生重大變化,增長速度、模式調整,也將引起資產價格的重估。實體經濟的去產能、產業結構調整和運行模式轉換,都將在金融體系中有所反映,表現為銀行不良貸款的增加,股票和房地產市場的震蕩和分化。在實體經濟充分調整之前,尤其是實體經濟運行機制轉變之前,實體經濟風險在金融領域還表現為,金融體系通過各種方式過長時間、過度規模維持實體經濟原有結構。轉型過程中,政府過度介入,產生了隱性擔保,給金融體系發出了扭曲的價格信號,加重了金融體系支持原有結構的傾向。
其次,我們還需要認識到,金融改革和轉軌過程中的不協調,加劇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我國仍是發展中國家,金融的深度和廣度仍不足,市場缺乏分層和融合,為實體經濟提供服務的創新仍受到一定的制約。這主要影響金融效率,雖然最終也會影響金融安全,但從風險角度,我國更大的金融風險來源于金融改革和轉型過程中的不協調。
我國當前的金融體系,是適應于原有經濟增長和管理模式的。隨著經濟轉型,金融體系也在改革和轉型。但由于改革和轉軌的內在不協調性,金融體系的脆弱性更加突出。脆弱性的本質,是權責利的不一致,導致行為的持續扭曲。集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金融市場化轉型與行政化管理手段之間的矛盾。金融機構和市場已在相當程度上市場化運行,但我國的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仍保留了大量的行政性、數量型手段,兩者出現一定的沖突,如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資本賬戶管制、嚴格的準入限制、事實上的貸款規模控制、存貸比、較高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投資的行業限制等,規避這些管制的創新活躍。二是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之間的矛盾。我國的不同金融市場開始融合,金融領域已事實上混業經營,但我國仍采取分業監管的管理框架。不同監管部門在主管行業利益等推動下,存在一些不利于金融整體穩定發展的監管競爭行為,給監管套利提供空間。在泛資產管理領域,表現的較為突出。監管框架已不適應金融實踐的發展,監管有效性下降。三是民間金融快速發展,但缺乏有效的調控和監管框架。民間借貸、網絡金融快速發展,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創新活躍。我國以M2為目標的數量型貨幣調控,越來越不適應金融的發展,調控的有效性下降。這些金融業務還缺乏基本的法律界定,存在監管真空,無序發展的特征較為明顯。四是其他領域改革與現有的金融管理體制不協調。如上市公司的治理受制于國有企業改革;財稅體制改革滯后,使得地方政府混淆政策性和商業性融資,過度介入金融市場等等。
三是不合理的損失承擔機制,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不合理的損失承擔機制,是導致我國金融系統性風險不斷累積的根本原因。首先,我國金融體系廣泛存在道德風險,且國家信用被濫用。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的、以國有為主的銀行體系,加上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出于維護社會和金融體系穩定的考慮,我國幾乎不計代價的維護金融穩定。這使得我國正規金融體系幾乎等同于國家信用。在資本市場等市場化盈利要求壓力下,金融機構過度擴張,濫用了國家的隱性安全網。其次,政府干預經濟,參與市場融資(地方融資平臺等),混淆了財政和金融的界限,扭曲了實體經濟的價格信號,使得金融體系將資源過多的配置到財政領域,金融和財政風險相互融合和轉化。再次,政府將金融穩定理解為不出現風險事件,不斷介入風險事件。在經濟處于上升周期時,風險事件還僅僅是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這種集中有助于消化風險。但一旦經濟處于下降周期,風險事件超出期限錯配類的流動性風險,這種集中就將分散的個別風險,轉化為集中的系統性風險,破壞了金融系統通過及時釋放風險的方式維護系統穩定的功能,整個金融體系呈現出“鋼化玻璃”特征。